4月1日,记者参加了青岛市国税局组织的一次“坚持诚实守信纳税,共建和谐小康社会”网上访谈活动。这一活动,将税收宣传与目前传播广泛的网络结合起来,自然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关注和参与。记者感到,税收宣传需要多一些这样的创新形式,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诚实守信纳税是纳税人在经济生活领域应遵守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我国的税收宣传月已经开展了15个年头,从税收宣传角度看,已经从简单的“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口号式宣传逐步深入,转向注重强调税收宣传的人情味,注重宣传税法知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2003年,温家宝总理指出:要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宣传教育,普及税收知识,强化税收征管,依法打击偷逃骗税行为。要通过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风气。加强税法宣传,不应仅仅限于每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在新的形势下,税收宣传更要做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既要使纳税人明确依法纳税是应尽的义务,又要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和掌握如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比如,开展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法规和政策宣传,加强对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使广大纳税人能够及时便捷地获知税法,为纳税人学法、用法和守法创造条件。同时,税收宣传不能仅仅是税务部门“一家之言”,更要注重听取专家学者和纳税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举个例子,在很多人眼里,运动员和税收的关系仅仅是对运动员取得的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召开的座谈会上,奥运会跳水冠军彭勃从一个运动员角度谈到,近些年来,我国体育事业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运动员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尊重和认可。这些成绩的取得,关键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有强有力的财政保障。而强有力的财政保障又必须有强有力的税收来支持。
从这个例子中不难看到,宣传诚信不能停留在征收和缴纳税收这个层次上。我们常说,税收“用之于民,取之于民”。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刘尚希就此提出,从社会整体看,征税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要“用之于民”的“需要”,才会产生征税的要求,公民纳税的义务才会不可避免。因此税法宣传首先要说明“用之于民”的重要,才能解释“取之于民”的必要。(孙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