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日前表示,中国已基本完成加入国际互联网公约的论证工作,目前已进入程序性工作阶段。
“目前,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论证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进行相关的程序性工作。”阎晓宏在30日国家版权局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洲文化中心联合举行的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研讨会上说。
中国已于5月29日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条例》实施后,切实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将是国家版权局近期工作的重点。”阎晓宏表示,中国将进一步加强网络版权行政执法,对专门从事侵权盗版的网站和个人,加大打击力度,以更加坚决、积极、果断的措施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发展。
截至2005年底,互联网用户已达1.11亿,网站数达到69.4万个,显示出巨大的市场规模和发展潜力,极大地促进了文字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的广泛传播。同时,互联网的发展对于传统的版权保护也构成了挑战。
公安部数据显示,自2000年至2005年,中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6700余起,收缴了4.57亿件侵权盗版的光盘和图书制品。其中,互联网上的侵权、盗版著作权在其中占了相当的比重。因此,打击互联网上的侵权、盗版工作已经上升到一个重要的地位。
据悉,受国务院的委托,国家版权局正在起草加入国际互联网的有关立法论证报告,并且征求了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将在近期正式向国务院报送。国务院审定以后,将向全国人大提交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互联网公约的议案,有望于下半年加入国际互联网公约。
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会议,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两个条约即是基于互联网的版权保护条例,旨在防止未经许可在网络上获得和使用创造性作品的行为。中国加入这两个条约,将有利于中国在国际范围内参与更广泛的版权保护行动。(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