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就公安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答记者问。
一、问:公安部召开这次打击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背景和主要任务?
答: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非常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六项重点任务之一。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要求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内政府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出成效。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为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公安部于4月11日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的通知》,就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此项工作进行了部署。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工作部署,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行动起来,打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之所以在目前各项公安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公安部党委决定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再动员、再部署,主要是因为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商业贿赂高度重视,公安机关在这次专项工作中担负的责任重大,需要通过这次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提高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公安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向纵深发展,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打击工作形成声势,取得实效。
二、问:公安机关在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的承担着什么样的职责任务?
答:按照中办发[2006]9号文件规定,此次中央部署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三大任务即行业自查自纠、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工作能否取得实效,是检验专项治理工作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只有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有效性,促进自查自纠工作和长效机制的建设。依法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是查处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力度最大、惩罚最严厉、威慑力最强的一项工作。公安机关作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主要职能部门之一,在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职责任务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管辖分工认真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力争破获一批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直接侵害群众利益和扰乱地方和行业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为净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作出贡献。
三、问:在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公安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重点主要放在哪些方面?
答: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此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治理的重点主要是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金融、出版发行、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领域和行业的商业贿赂问题,就全国范围而言,公安机关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的重点也要围绕上述重点领域和行业进行。当然,由于各地发展水平不一,商业贿赂问题突出的领域和行业也会有所不同,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打击的重点。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中央及公安部党委明确要求,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工作中,要把查办大要案件作为这次专项工作的中心环节,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全力侦破一批重大案件,推动专项工作的全面展开,力争在短期内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强大声势。
四、问:商业贿赂行为在一些行业、领域已经很普遍,但近年来公安机关查办的此类案件数量相对较少,请您分析一下其中的原因,在专项工作中应采取哪些措施解决公安机关案源不足的问题?
答:应当讲,公安机关对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工作是重视的,打击的力度也是逐年加大,并取得了一些战果。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案件2529起,共立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件564起,无论从立案数、破案数还是打击处理人员数量都是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这个统计数据并不能真实反映近年来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客观状况,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潜规则”,已是不争的事实,应当说,犯罪形势十分严峻,目前我们查办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造成我们查办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刑法的相关规定相对滞后、移送渠道不畅、执法部门在犯罪主体的认定、案件的管辖、追诉标准、证据要求等方面认识不同造成打击不力的问题,也有从业人员和群众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举报、投诉较少的因素,加之此类犯罪行为隐蔽性强、手段复杂多样,侦办工作难度大以及公安机关自身警力紧张,经费匮乏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针对目前这种情况,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中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有效解决案源不足、渠道不畅的问题。一是加强对本地区商业贿赂情况的调研工作,摸清商业贿赂的总体情况及其在不同行业领域的规律、特点,分析研究公安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时提出工作对策和建议;二是对近年来信访举报反映的商业贿赂线索以及已办结案件或在侦案件中发现的商业贿赂线索进行认真梳理汇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查处;三是以各行业、各部门开展自查自纠为契机,主动调查了解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商业贿赂情况,对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和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四是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信访举报系统,开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邮箱地址,进一步畅通案件举报渠道;五是加强情报工作,提高公安机关主动发现和打击的能力。
五、问: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公安部就打击工作中如何准确把握政策、严格依法办案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查处工作政策性强,对依法办案的要求很高,公安机关侦办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发展稳定的大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对此,中央明确提出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一定要把握好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中既要坚决果断,又要慎重稳妥。案件查处工作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重点,区别对待。要突出打击重点,惩办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的,要及时请示报告。案件侦办工作中,各地公安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定性处理,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违法违纪与犯罪的界限,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案,严格适用强制措施特别是羁押性强制措施,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六、问:公安机关在推进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方面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答:在这次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中,公安部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打击职能的同时,要积极履行服务、参谋职能,为构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作出积极贡献。具体讲要作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结合案件侦办工作,深刻剖析典型案例,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注意研究掌握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规律以及有关部门、行业存在的管理漏洞等,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提出对策和建议,为上级决策和有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提供参考;二是结合办案实践,注意发现和总结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献言献策,为立法、司法机关修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提供必要的依据;三是通过挂钩联系重点企业,采取上门送法、上门指导、上门析案以及对企业高管人员和其他可能涉及商业贿赂的关键岗位人员开展法制讲座等形式,教育和警示公司、企业人员,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七、问:公安机关管辖哪几种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商业贿赂犯罪线索主要有哪些渠道?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其中,刑法第163条、164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由公安机关管辖。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由检察机关负责管辖。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商业贿赂犯罪线索,可以通过以下几个的渠道进行举报,一是直接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举报;二是到各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三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网站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