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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系统工程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06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实际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全新的保险制度,和以往的保险制度有所不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西方发达国家实行这种制度好多年了,在这种制度实行过程当中积累了很丰富的经验。所以我们这次实施交强险也是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发挥商业保险在服务经济社会方面提供这样一种运用的工具和手段,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所以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都有一些成熟的经验。比如说其它的国家,像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台湾地区,他们都有这种强制保险的制度。应该说这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国际上通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为什么要实行这种制度呢?这是参照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借鉴发达国家基本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的一些需要,建立强制保险这种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偿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不然自己要承担这个负担是非常重的。有利于化解经济赔偿的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促进交通畅通工程,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还有利于驾驶员增强交通安全的意识。从这几方面可以看出,实行交强险制度,是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现阶段畅通工程,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个必要的制度安排。

    按照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都要来投保交强险,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这些车辆是否投保了交强险进行监管。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都要按照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条例规定及时投保。如果你没有投保,可能就要受到一定的处罚。

    对公众好处比较多,作为我国法定保险——交强险,对减轻车主的负担,对行人也好,对使用公共道路的人员也好,包括相关的一些财产损失,这些方面都可以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得到保障。所以交强险不是绝对的只对有车人士有保障,因为它的保障涉及到每一个道路通行者。从这个角度来说,对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密切相关的。从书面上解释交强险,主要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意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制度。通常讲,交强险是社会公益性很强的险种,车主投保它之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的第三方及时提供赔偿,这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速度非常快,机动车增长数量很快,驾驶人员数量以及道路交通流量大幅度增加,道路交通压力也日益增长,道路交通安全应该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交强险出台之后,大家这样高度关注是非常自然的。但同时,人们的安全意识、风险防范能力方面还有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但是第三者商业险投保率还是不高的,大量车辆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对家庭、对车主管理人、对行人来说影响都比较大。所以要迫切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以保证道路通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要实行交强险制度,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这样一个强制手段,来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目前第三方责任险覆盖面是35%,这样可以扩大覆盖面,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可以得到充分保障,保障交通事故者受害人最大可能的获得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同时,我们为了鼓励大家安全驾驶,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我们在设计交通安全信息平台,对保险费率杠杆作用也起到调节作用,这样安全驾驶人员在费率方面,一年如果不出事故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如果事故比较多,就会受到经济调节手段的约束,这样必将促进驾驶人员提高安全守法、合规驾驶的意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民保险意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也会增强,我们也不希望出现多的事故,同时提高保险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减轻投保人的经济负担。这样大家都可以取得一些双赢的好处,这样可以促进大家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的提高。应该说这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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