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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监管须和谐执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4日   来源:文汇报

    文化执法的性质从总体上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而人民内部矛盾是根本利益一致的非对抗性矛盾。虽然在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但它与犯罪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文化市场执法从总体上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对文化市场监管可以实现和谐执法。即多用经济的方法、民主的方法、教育疏导的方法来解决违法的问题

    文化市场和谐执法要把握严格执法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严格执法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保证,社会稳定是严格执法的必要前提。在执法过程中,既不能极端化,也不能情绪化,要尽量引导当事人进行纠正和整改。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还要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只要我们执法的出发点正确,我们的工作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我们的执法才会更加有效,我们对维护社会稳定才能做出应有的贡献

    文化市场和谐执法还要把握严格执法与对待弱势群体人文关怀的关系。执法主体不仅要明确自己是国家的执法者,更要明确自己是人民和国家的服务者,要防止由于长期浸润于管理者的思维模式中,关注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控制,忽略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和满足。需要说明的是:和谐执法与人情执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和谐执法中,执法者可以在如何更好地体现人性化方面进行创新和发挥,但必须遵守法律的底线,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和谐发展,包含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也包括对文化市场的监督与管理。文化执法机构承担着保证文化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的重要职责。如何在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争取人民群众对文化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从而实现执法的最佳社会效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是每位执法人员在工作实践中都应当积极探索的一个崭新课题。

    提出文化市场监管宜和谐执法这一论点的前提是,文化执法的性质从总体上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而人民内部矛盾是根本利益一致的非对抗性矛盾。虽然在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地干扰了文化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但从总体上看,它与犯罪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文化市场执法从总体上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对文化市场监管可以实现和谐执法。即多用经济的方法、民主的方法、教育疏导的方法来解决违法的问题,防止用处理敌我矛盾的办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所谓和谐执法是指执法者遵循法律的规定,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据法定程序所进行的非歧视性的、理性化的、合乎正常感情的执法行为。和谐执法具有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的内涵。具体来说有四个特征:一是合法性。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决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立法精神;二是合情合理性。和谐执法应该是法、理、情的有机结合,让行政相对人在领略法律的威严和神圣的同时,享受和谐执法带来的“温情”与“体恤”。三是保护性。注重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社会、家庭、个人和谐关系的保护,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四是以人为本。要求在执法活动中“知民情、察民意、体民忧、护民安、保民利”,是“人本主义和执法为民”思想的集中体现。总起来说,和谐执法反映了执法者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构成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执法作为与时俱进的新的执法理念,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证,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容。

    当前在文化市场监管中实现和谐执法,应着重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严格执法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严格执法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保证,社会稳定是严格执法的必要前提。严格执法就是严格依法办事,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当事人而异,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但严格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在执法过程中,既不能极端化,也不能情绪化,要尽量引导当事人进行纠正和整改,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教育和处罚,切忌使用粗暴的执法方式,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

    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还要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做到“依法、有理、有利、有节”。只要我们执法的出发点正确,我们的工作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我们的执法才会更加有效,我们对维护社会稳定才能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是严格执法和教育疏导的关系。严格执法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重罚,不能一味地用严厉的处罚手段取代在执法中至关重要的教育手段。处罚不是行政执法的目的,只是行政执法的手段,如果把行政执法的目的和手段混为一谈,势必给执法工作带来危害。

    在文化市场监管中,教育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了什么样的思想常常会导致什么样的行为发生。因此,我们应当坚持普法在先,教育在先的指导思想,帮助经营者树立牢固的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观念,让经营者从思想上认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要以身试法,更不要怀着侥幸心理,挑战法律的神圣和尊严。通过这种思想教育,可以做到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去年曾一度发生未成年人进网吧的现象死灰复燃的苗头,对此,我们及时召集曾有二次不良记录的58个网吧经营业主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礼,明之以法,告之以害,提高了网吧业主的法制观念和守法经营意识,在以后的经营中,再无违法行为发生,这次教育在文化市场监管中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事实启示我们:缺少管理的教育是软弱的,没有教育的管理是僵硬的。只有把管理和教育有机结合,促使执法和普法并举,才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

    三是严格执法与对待弱势群体人文关怀的关系。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这与执法的初衷并不矛盾,也不会削弱法律的严肃性。文化执法的对象有不少是残疾人、城市无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等,对于这些弱势群体违反法律的行为,在依法处罚的同时,也应设身处地的为他们想办法、解难题,使他们心悦诚服。在此基础上,协调各方,尽可能地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就能有效创造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

    这也就是说,执法主体不仅要明确自己是国家的执法者,更要明确自己是人民和国家的服务者,要防止由于长期浸润于管理者的思维模式中,关注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控制,忽略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和满足。应当看到,执法是一项工作,也是一门学问和一种策略,更是一种艺术。如何既讲原则,又做到灵活、因势利导,把枯燥、僵硬的法律条文变得富有浓浓的人情味儿,是每个执法人员值得深深思考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和谐执法与人情执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和谐执法中,执法者可以在如何更好地体现人性化方面进行创新和发挥,但必须遵守法律的底线,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在法治国家,任何曲解和谐执法的内涵,对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迁就姑息,最终都会导致偏私。因此,在执法中,“罚不当罚”是错误的,“当罚不罚”同样是不正确的。假如滥用人文关怀,包庇、纵容违法行为,这样的执法就是和谐执法的异化,就是非人性化执法。同时,和谐执法也不等于不平等执法。现代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不得因执法对象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同一部法律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执行标准,这无疑是亵渎法律精神,牺牲法律尊严。(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党委书记 钱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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