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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5日   来源:贵州日报

    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角度,明确提出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执政的重要目标,并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同样重要的位置。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实践表明,着力解决民生问题是关键。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经济所有制、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因而与民生基本问题有关的一些社会矛盾也特别突出,集中表现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始终高度关注民生问题。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更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最近,中央政治局专门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强调要“构建符合国情、科学合理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分配公平的概念

    目前人们普遍关心社会困难群体,提出缩小收入差距,防止两极分化,以缓解当前社会的矛盾。在这些措施中,不少人认为解决困难群体的问题,应把“公平分配”放在优先地位。什么是公平?把公平作为分配的标准是否科学?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平就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也就是说,公平是一个处理事情的原则,要公正,即平等相待。但是公平本身是一个不能确定的标准,公平分配就更难执行。所以,当拉萨尔把公平分配写入《哥达纲领》的时候,就受到马克思的批判。马克思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因此,把公平作为分配标准,就是把分配看成是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既没有科学依据,也不能成立。公平是一个法权概念,属于上层建筑,分配是经济范畴,属于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内容。只能由生产方式决定分配,而不能由公平原则决定分配。公平的标准是要求合情合理,而分配的标准是按贡献付报酬。如果以人人都有生存权为标准来进行分配,那么只能实行平均分配,这是最公平的,但强制推行这种分配原则就违背了现实的按劳分配的经济规律,最终无法得到公众的信服和认可。

    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收入分配公平一方面由社会主义本质的规定性决定,另一方面又受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制约,因此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理解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公平。

    我国目前的贫富差距

    调查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的贫富差距已经达到比较高的水平。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城乡居民人均年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33;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攀升,1988年达到0.38,1994年达到0.434,1997年为0.4577。根据最近做的一些研究,比较了2004-2005年的一些调研,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5。从发展趋势看,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间,贫富差距从0.33上升到0.5,速度确实快了一点。如果任其发展,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拉丁美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因贫富差距过大而引发社会动荡,最终导致经济倒退的事,应该成为我们的鉴戒。

    从另一个极端看,世界上基尼系数最小的一些欧洲国家,如奥地利(0.231)、丹麦(0.247)、瑞典(0.25)、挪威(0.252)、芬兰(0.256)、德国(0.281),它们的人均GDP(国内生产总值)大体都在2.5万美元以上,其贫富差距之所以小,重要原因在于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医疗、养老、失业救济等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人均GDP只有1000多美元,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水平确实无法与这些国家比拟。而且,从历史经验看,在经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用计划体制强撑着建立高覆盖的福利保障体系,其结果是阻碍经济的发展,整个国家变得更穷。

    立足国情,构建新型分配制度,缩小贫富差距

    首先,对贫富差距问题要有科学认识。任何收入分配公平都是一种动态的相对公平,不可能是一种静态的绝对公平。要实行一种绝对的公平,就必然要抹杀劳动者之间、行业部门之间的事实差异。不问效率高低,不分贡献大小,一律实行无差别的平均分配,即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平均主义最大的弊端在于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换取收入分配的公平,最终导致共同贫穷。历史告诉我们,平均主义行不通。收入分配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一方面可以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真正做到“鞭打慢牛,鼓励和保护先进”,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动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尽管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是必要的,但如果收入差距过大,突破合理的度,就必然会导致两极分化,违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因此,对收入差距问题,我们要有一个科学的认识,树立一种“合理差距论”的公平观,承认差距存在的客观事实,保持一定的合理差距是有利的,反对“差距有害论”和“差距有益论”两个极端。

    其次,要立足国情,努力构建新型分配公平准则。国民收入的分配要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过程。由于二次分配过程所起的作用不同,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因此必须有不同的收入分配标准。初次分配应坚持效率原则。按效率分配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消耗,减少单位产品成本中的生产资料支出,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推动技术创新,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按效率分配可以打破分配中的平均主义,调动劳动者和行业部门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人们在生产中的作用。我国目前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就是注重效率的体现。市场经济本身要求各种要素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实现要素的配置,各种要素在商品的生产过程中都起着不同程度的作用,当商品价值实现以后,这些要素的所有者必然要根据其所拥有的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再分配应坚持结果公平的原则。尽管按效率分配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缓和社会主要矛盾,但其不能解决收入的两极分化问题。两极分化同社会主义的本质相违背。如果社会产生两极分化,就将从根本上阻碍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从而最终又影响到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必须以注重结果公平作为收入分配的补偿,弥补初次分配过程中的缺陷,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新型个人收入分配应让收入与投入要素挂钩,以劳动收入为主,遏制收入差距悬殊。(周永青 周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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