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环境离不开市场的力量,但仅仅依靠市场无法做好环保工作。这是因为,市场决策中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分离、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差别,会导致市场失灵。有效保护环境,还需要加强和改进公共规制,以促使市场决策的依据转向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在环境保护中加强公共规制,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除了最为基本的环保法,还应有各种类型的子法。在总体上,环保立法必须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贯彻“环境优先”和“保护优先”的原则。由于专门性较强,环保立法工作需要环保专家、法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等共同参与。
搞好规制主体分工协作。公共规制主体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包括环保部门、价格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环保部门起引导作用,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对现实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专业判定。物价部门协同环保部门确定环保收费项目和定价标准。当保护环境需要政府支出时,则由环保部门同财政部门进行协调。
合理选用规制方式。环境保护的公共规制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准入限制。对于可能造成较大环境破坏的项目,实行准入限制。二是标准限制。主要适用于一般污染项目,比如对汽油含铅量、含氟氯烃类物质排放、二氧化硫排放等设定标准。三是税费规制。对一些许可的项目,收取污染税(排污税或排污费)。选择何种规制方式,取决于项目的污染程度以及社会所能承受的代价。环境保护的公共规制有时可以借助市场力量,通过市场信号来影响经济主体的决策。但从根本上说,市场化方法也要在公共规制主体的推动下才能有效运用。
强化社会监督。公共规制主要由政府部门依照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应当由人大来实施,这是一种常规性监督。此外,司法机关负责监督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新闻媒体对公共规制中出现的问题开展舆论监督。(杨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