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对企业的执法检查中,少有人“想什么时候查就什么时候查,想罚多少就罚多少,想搞哪个企业就搞哪个企业了”,这是走向法治社会的进步,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可喜成果
据新华社11月6日报道,为优化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合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规定同一行政机关每年检查同一企业不得超过一次,行政、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均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侵害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违者将受严处。
近年来,随着各地招商引资的深入开展,有关投资环境的问题也日益受到各方关注。其中,引资成功后对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无端侵害成为一些地方矛盾的焦点之一。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凭借手中的执法权力,以对企业“检查”、“监管”等为名,吃拿卡要,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引起投资者的不满。合肥市立法机关出台上述条例,显然是针对优化当地投资环境、约束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特别是在地方行政立法之中首次以“检查企业次数”的规定来严格制约执法行为,其积极意义不容忽视。
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用了很大篇幅,对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的程序、条件,对涉嫌违法企业的调查审批、处罚,以及违反条例执法人员的惩处等,都做了严格规定。这说明,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真正“有能力”侵害投资者及企业合法权益进而破坏地方投资环境的,往往是某些掌控公共权力的执法机关及人员;另一方面,依法严格约束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已经成为建设法治政府目标下的大势所趋。
2004年4月,国务院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计划用10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做出部署。此后,不少地方的政府机关推出“行政权力清单”,对自己的职权范围、执法依据及各个岗位的职责、权力、程序、标准等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了行政执法权力的功能和边界。过去那种部门之间权责不清、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的情况日渐减少,相应的,权限清晰、权责一致的情况连同“用权必受监督”、“违规必受追究”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可以说,今天,在对企业的执法检查中,少有人“想什么时候查就什么时候查,想罚多少就罚多少,想搞哪个企业就搞哪个企业了”,这是走向法治社会的进步,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可喜成果。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说,要防止公共权力对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们不能止于规定行政机关每年检查企业次数的层次上。或者说,规定同一行政机关每年检查同一企业不得超过几次,并非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规范、依法规范。只要行政执法行为是法律法规所授权的,只要有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的嫌疑,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那就应该大胆去查、放手去查。也就是说,规范执法的内涵既包括不能乱作为,同时也包括不能不作为,甚至受利益驱使,违法违规为企业办事,动辄对违法企业“放一马”,任由违法分子逍遥法外。这种纵容违法者的行为同样是对地方投资环境的严重破坏。
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应当谨记,要维护一方良好的投资环境,至关重要的是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这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工人日报评论员郭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