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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让法律行驶在城市公交的前面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05日   来源:工人日报

    针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投入欠账严重的状况,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等政府基金要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意见指出,城市公交企业的政策性亏损,城市人民政府要给予补贴。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城市公共交通增加的支出,将由中央财政予以补贴。(见12月4日《人民日报》)

    应该说,这是政府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的一个信号。

    当前,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严重滞后,大中城市普遍面临交通拥堵的“心病”,居民对城市公交服务的不满意率高达70%。来自12月4日《工人日报》的消息,仅2003年,2500亿元人民币因交通拥堵而付之东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资金投入是完全应该的。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确保政府资金的投入及其使用效率?

    事实上,在这些年的城市公交改革中,有的城市把对公共交通的支持、投资和政策补贴作为一种负担,一方面财政收入年年增长,一方面政府对公共交通的补贴却逐年减少。而我国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由于受计划体制影响较深,大多经营机制不甚完善。例如,至今还没有哪家城市公交企业主动向社会公开经营成本,接受社会监督。在这种背景下,即使政府补贴到了位,但很可能由于企业管理不善,缺乏考核激励奖惩和成本控制、服务优化等方面的良好体系,使得制度性亏损越来越大,市民也不一定能得到政府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资金投入的好处。

    鉴于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性,经济发达的国家通常由政府财政税收予以补贴,以弥补公交企业经营的亏损及进行公交基础设施的建设,最多的甚至可以达到公交企业成本的70%以上。为保证对公共交通财政的补贴及其最大效益,一些国家先后制定了多种相关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公交财政补贴监督机制。在这些法律中,既规定了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也规定了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补贴制度,从而确保了对公交财政补贴的实现和这些资金的使用效率。

    城市要以人为本,发展公交、补贴公交无疑是一个重要的体现。要保证政府对公交的投入和使用效率,就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而目前我国在城市公共交通的立法领域,除上海、武汉、大连等几个城市外,大多数城市的公共交通立法还是空白。所以,我们要尽快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只有让法律行驶在城市公交的前面,才能保证政府资金的投入及其使用效率,让百姓真正享受到公交的便利。(谭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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