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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社评:让法律的阳光普照所有贫弱的心灵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15日   来源:工人日报

    毫无疑问,一个人财富的多与寡丝毫不能成为其距离法律近与远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其权利救济与权利实现程度的标准,这就是我们主张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法治意义,也是千百万法律援助工作者令人肃然起敬的劳动价值所在。

    读了12月12日《人民日报》刊发的《法律援助向贫困之极延伸》的记者调查,令人欣喜不已。文章说,在“贫甲天下”的宁夏“西海固”,曾经,一场官司的费用超过一年的收入;150万人的大市只有47名律师。如今,法律援助体系填上了法律需求与服务之间的巨大缺口。目前,宁夏已经在全国率先建起了自治区、市、县(区)、乡(镇)四级法律援助体系。宁南山区的固原市的所有乡镇建起了法律援助工作站,1039个村每村都有一名基层法律援助信息员。2004、2005两年间,“西海固”地区免费为困难群体办理了933起法律援助案件,占到同期各类案件的57%。在西吉,这一数字更是高达70%,也就是说,当地一半多的案子是通过法律援助办理的。

    法律援助是国家针对经济困难的公民所提供的法律帮助和服务,是贯彻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原则的必然要求。

    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早在2003年国务院就公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就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和审查、实施、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强调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凡是符合条例规定的困难群众,都可以依照条例规定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与此同时,广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工作者也为此付出了大量艰辛劳动,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广大农民、城镇低保人口等弱势群体中仍存在着“打不起官司”也“不敢打官司”的实际状况,经济贫困以及法律知识的贫乏仍然是影响其权利救济、使其难以享受到法律服务的巨大障碍。在一些地方,像上述报道中所说的“一旦有官司,就是倾家荡产”的现象并不少见。

    显然,要充分满足广大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必须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要像宁夏的做法那样,缺少资金,就在确保财政专款的前提下多方筹措;人手不足,就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使推广法律援助体系成为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硬任务”,“不完成不行”。

    毫无疑问,一个人财富的多与寡丝毫不能成为其距离法律近与远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其权利救济与权利实现程度的标准,这就是我们主张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法治意义,也是千百万法律援助工作者令人肃然起敬的劳动价值所在。

    要加强法律援助,改善法律服务,如何有效降低诉讼成本也是摆在相关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项现实任务,迫切需要拿出“司法为民、锐意改革”的勇气和魄力。既要遵守相关法规和程序,又要充分照顾群众困难,这中间,可做的文章很多。比如,上述报道中就说,遍布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还发挥了化解民间纠纷、调处基层矛盾的重要功能,就很值得相关司法机关思考和借鉴。像医疗、交通事故、一般伤害赔偿等数额较小的财产纠纷,在贫困当事人看来都是“救命的事”。正是对这些事,法律援助工作者通过调解做到了“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县”,“既降低诉讼成本,减少了当事人为打官司的支出,又缓解了县里法院的办案压力”。

    “农民打官司不容易啊!”——但愿上述报道中一位县司法局长的感叹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共鸣,但愿国家法律的阳光能够普照所有贫弱者的心灵。(郭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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