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律师法有望月底出台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 李薇薇、刘奕湛)经过了初审、二审修改之后的律师法修订草案,有望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经再次审议后通过。
在24日开始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了关于律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律师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据了解,今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律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修订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同司法部等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地方进行了调研。
在9月28日和10月2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专门召开了两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对律师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并同时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对二次审议稿中的个别条款作了一些修改,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律师
任职期间将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 李薇薇、刘奕湛)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进行三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对有关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限定进行修改,将原来的“不得执业”明确为“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据了解,律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执业。”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这样规定,限制过严。为了防止律师利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身份从事诉讼活动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规定他们不得从事诉讼活动是必要的,但不应限制他们从事法律咨询等非诉讼业务。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究,建议在律师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将这一款改为:“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