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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社评:"华为事件"当成工会维权的新起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14日   来源:工人日报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是《工会法》中明文规定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广东省总工会和深圳市总工会在“华为事件”中的表现,对此做出极具说服力的诠释。

    据11月11日本报等多家媒体报道,针对华为公司近期5100名员工辞职再竞岗事件,广东省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于11月9日约见华为公司有关负责人,双方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事件达成共识。同时,华为公司已经中止部分员工辞职再竞岗工作,表示愿在省市总工会的帮助下认真做好维护员工权益工作。

    “华为事件”之所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华为公司名声较大、此次事件动作较大的因素,但更主要的是因为恰逢《劳动合同法》即将施行之际的“敏感期”。

    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相对《劳动法》而言,将在诸多方面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使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相应的义务。令人遗憾的是,由于部分用人单位理解上的偏差,使得这部意在纠正劳资力量失衡、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劳动者现实处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法律陷入了尚未“出师”而规避、应对已经先行的尴尬处境。

    这在提醒人们“一部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同时,也使得“工会该如何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话题进入公众视野:其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法定职责,在企业做出如此大动作的裁员举措时,工会必须代表职工发出应有的声音;其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在企业层面建立起职工与企业协商共决的机制对改善劳动者境遇至关重要,这又有赖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工会。

    在“华为事件”中,从全总到广东省总、深圳市总对肩负使命有着清醒认识,而且在参与事件处理的过程中体现出理性和成熟的工作艺术:既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注重处理方式的务实;既强调履行维权基本职责,又顾全大局力促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既关注职工的眼前利益,又突出维权机制建设,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华为事件”发生后,几级工会高度关注,但并没有妄下结论,而是在“多次到华为公司了解情况,听取员工意见”后,表明态度,即“华为公司5100名员工辞职再竞岗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进行,引起了社会各种猜测、议论和评价,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华为公司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以消除影响,在出台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听取广大员工意见,尊重员工民主权利。”而在促进问题解决的环节上,当地工会“与公司有关负责人协商,指导企业工会按照员工的意愿依法妥善处理”,并努力使双方在建立健全员工保障机制、召开职代会和订立集体合同等维权机制建设上达成共识。所有这一切都合情合理。

    “华为事件”已有明确说法,至此该告一个段落了。然而,对各级工会组织来说,如何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使这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益落到实处,则还刚刚开始。

    “华为事件”,当成为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一个新起点!(王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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