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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1月17日   来源:法制办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答记者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作出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答: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依据宪法和法律,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制定的行政法规,对于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对行政法规也需要适时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的,该废止的应予废止,该修改的作出修改。1983年以来,国务院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和6次专项清理。2010年年初开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国务院的统一布署,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再次开展对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经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691件行政法规的逐一清理、反复研究,对其中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要求已明显不相适应,或与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不尽一致、不够协调,适宜于集中一揽子“打包”废止或修改的,提出了废止或修改的建议。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废止行政法规7件,修改行政法规107件中的172个条款。

    问:《决定》废止7件行政法规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经研究,下列7件行政法规,有的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实际已不再适用,决定予以废止:

    一是《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该决定是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配套规定,已对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发放作了新的规定。该决定实际已不再适用,因此决定废止。

    二是《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该规定是1982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实际已被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同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军用机场净空规定》,以及2009年国务院公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所代替,因此决定废止。

    三是《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该规定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随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外汇管理方式已发生重大变化,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中有些规定已被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所代替,有些规定实际已不再适用,因此决定废止。

    四是《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该办法是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该办法规定的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等审批制度已被国务院决定取消。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根据改革开放的新情况,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作了新的规定。该办法实际已不再适用,因此决定废止。

    五是《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是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随着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公布施行,该办法的有些内容已被新的法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所代替,有些内容已不符合我国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实际已不再适用,因此决定废止。

    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该条例是1993年国务院公布的,已被2007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代替,因此决定废止。

    七是《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该条例是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已被201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所代替,因此决定废止。

    问:《决定》对部分行政法规作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部分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的表述作出修改。包括对一些较早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关于计划经济、指令性计划的表述和“投机倒把”的规定等的修改;以及因原有的产品税已被增值税、消费税替代而取消,相应对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产品税的规定作出修改。

    二是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及法律中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征用”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修改为“征收”或者“征收、征用”。

    三是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或条文序号不对应、不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由于有些法律、行政法规已被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为此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及被引用的条文序号,作了相应修改。

    四是为与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所作的修改。依照商业银行法关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划扣个人储蓄存款的规定,以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划扣单位存款的规定,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冻结存款的规定作出修改。

    此外,除《决定》废止或修改的行政法规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的有些规定,也存在“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考虑到这些行政法规的修改,有的已经列入国务院近期立法工作计划,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起草,逐件作出修改;有的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是全面修改还是废止,需要逐件进一步研究论证,不适宜采取集中“打包”废止或修改的方式,因此未列入这次集中“打包”废止和修改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