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76号)已经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网民更好地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10月30日上午10时,国家文物局副局长童明康将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进一步做好长城保护工作"的问题进行在线访谈。
童明康:近年来,在我国法制建设得到空前发展的大背景下,文物法制建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建章立制的进程明显加快,初步形成了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环境变化,现有的文物保护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文物保护的需要。去年年底,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长城保护条例》就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提上工作日程的。
《长城保护条例》的起草,由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文物局共同负责。2004年12月国家文物局向国务院报送了《长城保护条例》的送审稿,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文物局先后征求25个中央单位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三次邀请法学、文物和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就长城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以及送审稿和《文物保护法》的关系进行了论证。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文物局还分别就北京、河北、山西、陕西等地长城进行了实地调查研究,对有关制度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文物局对送审稿进行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长城保护条例,报送到国务院。
《长城保护条例》总结了几十年来长城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这样几点,第一,依照文物法的规定,针对长城的特点和长城保护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了有关的制度和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二,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明确长城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第三,发挥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的积极性,明确长城利用单位的责任,设立长城保护员制度,这在过去都是没有的。第四,对长城的利用行为加以规范,明确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的原则和所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