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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要将辖区内长城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30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76号)已经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网民更好地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10月30日上午10时,国家文物局副局长童明康将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进一步做好长城保护工作"的问题进行在线访谈。

    网友:我们注意到,目前有许多长城段落还没有被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条例对此有无具体要求?

    童明康:网友的这一问题非常好。长城是我国最为重要的文化遗产之一,1987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确实长城的许多段落目前还没有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一方面它是世界遗产,另一方面可能还不是省级或者县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它使一些法律规定的保护制度就不能够有效适用于这些长城的保护。所以这次《长城保护条例》解决了这一问题,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将辖区内的长城依法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确保按《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在长城保护工作中得到有效的实施。当然,我们也期望通过大家的努力,长城的各段落最终都能够全部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样它才和世界文化遗产这样的称号相匹配,也和长城本身的地位相匹配。

    《长城保护条例》针对各级政府制定了一些严格规定,主要是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在长城保护方面要做好四件事:第一,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公布长城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第二,在长城沿线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第三,建立长城档案。第四,确定长城的保护机构。此外,针对个别地方政府在落实上述职责时的标准和尺度不尽相同,以及相互推诿扯皮情况,《长城保护条例》规定,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相关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包括一些争端。国家文物局也应当在这些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促成联席会议的召开。

    长城经常作为省市县行政区域的界限,用长城划界。同一段长城经过被划归为两个不同的行政区管辖。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在有些地方对位于两个行政区划之间的长城,相关双方对该处长城都放任不管,甚至推卸保护责任,使长城疏于管理,从而导致破坏。针对这种情况,《长城保护条例》明确要求,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国家文物局也将加大对这类问题的协调和监督力度,确保相关长城得到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