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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四点措施发挥社会参与长城保护积极性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30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76号)已经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网民更好地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10月30日上午10时,国家文物局副局长童明康将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进一步做好长城保护工作"的问题进行在线访谈。

    网友:条例在发挥全社会参与长城保护的积极性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

    童明康:长城绵延万里,仅靠现有的文物管理机构难以适应保护需要,必须调动社会力量。为此,条例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制度措施。第一,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第二,被确定为保护机构的利用单位,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维修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第三,根据部分省、市利用护林员、土地承包户等保护长城的实际做法和经验,《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地处边远,没有利用长城的段落所在的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和看护,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第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破坏的都应当有责任向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文物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长城规模巨大,分布地域广,这样的特点决定了它的保护工作面临十分复杂的情况,困难十分大。对于人为困难,大到违法建设,不当的旅游开发,小到拆取长城建筑材料,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监管起来难度相当大。对自然造成的损害,长城所处地域的自然条件也相当复杂,对保护技术也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要求。法规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混乱,管理力量薄弱,经费匮乏都是现实的实际情况。但是我认为,这些困难尽管解决起来非常棘手,但最大的困难还不在于此,而是在于人们保护文物、保护长城意识的提高。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同志保护意识的提高,如果长城所在地的有关领导都能够重视长城保护,每个公民都能够积极参与、关注长城的保护,我们想这些问题还是能够得到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