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点击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网友们应该很熟悉这组数据,截至去年底,互联网用户已达1.11亿,网站数达到69.4万个,显示出了巨大的市场规模和发展潜力,极大地促进了文字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的广泛传播。但与此同时,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盗版活动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互联网的发展对于传统的版权保护也构成了挑战。 [2006-08-03 15:03:37] |
|
|
|
|
|
|
|
|
[主持人]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开始实施,意味着我国的网络信息传播开始迈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今天,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来到中国政府网演播室,为网友进一步解读这则条例,就“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的相关话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您,阎局长。 [2006-08-03 15:04:42] |
|
|
|
|
|
|
|
|
[阎晓宏]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和网友在这里交谈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我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2006-08-03 15:05:19] |
|
|
|
|
|
|
|
|
[主持人]您曾经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过程,很难做到在一夜之间全部消除侵权盗版现象。请您谈一谈我国网络盗版的现状。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背景是怎样的?以及制定条例的原则。 [2006-08-03 15:06:28] |
|
|
|
|
|
|
|
|
[阎晓宏]坦率地讲,互联网上侵权盗版的问题还是相当严重的。目前互联网是一个很大的产业,发展速度很快。它的传输内容是海量的,这就使得在取得授权上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对互联网企业来说如何取得权利人的授权确实是一个新的挑战。但是在法律规定方面,虚拟空间和我们现实生活是一致的。 [2006-08-03 15:08:49] |
|
|
|
|
|
|
|
|
[阎晓宏]在互联网环境下,将别人的作品上传到网上有相当一部分是商业行为,这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要求先取得授权并且支付报酬。别人的东西要征得同意后再将他的作品放到网上传播和经营。这个原则在真实的生活里和虚拟的空间里是一致的。所以我们说网上权利的保护是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必然的的延伸。 [2006-08-03 15:10:37] |
|
|
|
|
|
|
|
|
[阎晓宏]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的背景我已经讲到了,互联网产业发展非常迅猛,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需要有具体的条例来规范。另一方面从国际上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这些年虽然起步比较晚,但发展迈步非常快,我们基本建立了和国际上衔接的法律法规制度。 [2006-08-03 15:14:57] |
|
|
|
|
|
|
|
|
[阎晓宏]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又专门出台了两个关于互联网环境下的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我们国家也准备加入这两个新条约,加入这两个新条约在立法方面也需要做一些准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适应了两方面的需要,一方面是国内产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国际新形势和变化和我们发展的要求。 [2006-08-03 15:17:22] |
|
|
|
|
|
|
|
|
[主持人]请您介绍一下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原则。 [2006-08-03 15:19:43] |
|
|
|
|
|
|
|
|
[阎晓宏]总的来讲,《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利于推进互联网产业发展。同时《条例》的基本原则是在达到国际条约的基本要求的同时,尽可能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就是在平衡权利者和使用者、社会公众三者关系方面,从中国实际出发有一个恰当的把握。一方面,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首要是要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法律规定使用作品必须取得授权,使用作品需要支付报酬,这是不能变的。在这个前提下又对作者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比如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一些情况和法定许可的一些情况。是从中国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兼顾到公共事业和公众使用上的要求。 [2006-08-03 15:20:38] |
|
|
|
|
|
|
|
|
[阎晓宏]另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一方面要平衡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讲,权利人希望我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使用者希望作品能够最大限度地使用,比较便捷地使用,不承担风险和责任的使用,所以这是一对矛盾。版权局就是要平衡这一矛盾。平衡这一矛盾的目的就是找到一个平衡点,使权利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另外使使用者能够方便、便捷使用。这两个目标达到以后,客观上就会起到使社会公众受益的目标。 [2006-08-03 15:21:59] |
|
|
|
|
|
|
|
|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国际互联网公约中的两个条约。有网友说:6月份,有报道说,中国已基本完成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样的国际互联网公约的论证工作,进入程序性工作阶段。目前进展如何?我还请问,我国的互联网环境以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国外的水平相比如何?加入国际互联网公约对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将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2006-08-03 15:23:45] |
|
|
|
|
|
|
|
|
[阎晓宏]加入这两个公约是为了适应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也是适应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根本上讲,加入这两个公约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推动创新和发展。具体来说,这两个公约目前我们在立法上,我们加入的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TRIPS协议,它已经基本满足了这两个条约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和条件。 [2006-08-03 15:25:16] |
|
|
|
|
|
|
|
|
[阎晓宏]这两个新条约和我国的著作权法和现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上应该说是基本衔接的。目前我们已经完成了所有的论证工作,即将提交国务院,需要由国务院提交给全国人大审议,审议通过后,我想基础工作就已经完成了。 [2006-08-03 15:26:08] |
|
|
|
|
|
|
|
|
[主持人]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处在一个什么样的水平? [2006-08-03 15:27:43] |
|
|
|
|
|
|
|
|
[阎晓宏]从互联网的网络版权保护水平来看,应该说我们和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客观来看,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是一个新兴事物。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比较晚,国外已经发展了上百年,我们改革开放以后,从实际的保护水平上是有一定差距的。但我特别想讲的是,网络环境下的侵权盗版问题绝不是中国独有的,而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最发达的国家和保护水平最高的国家,互联网的侵权盗版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不是很个别的现象,我们需要共同来面对这个问题。 [2006-08-03 15:28:02] |
|
|
|
|
|
|
|
|
[主持人]您提到加入两个公约的基础性工作做完了,真正通过是否有一个时间表? [2006-08-03 15:29:09] |
|
|
|
|
|
|
|
|
[阎晓宏]需要由国务院决定什么时候提交全国人大,是不是通过需要由全国人大审议以后才能决定。我们希望这个条例能够尽快通过。 [2006-08-03 15:29:52] |
|
|
|
|
|
|
|
|
[主持人]有网友说:我从新闻媒体上看到,国家版权局正在构建一个网络反盗版平台,通过技术措施来加强网络版权保护问题。还要成立相关的集体管理组织。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将会给我们网民和还有大型正规网站以及网络作品提供人带来什么样的好处? [2006-08-03 15:30:29] |
|
|
|
|
|
|
|
|
[阎晓宏]一般来说一个作品,以怎样的方式发表,以怎样的方式传播是由作者决定的。我写了一本书交给谁出版是由我决定的。还有一种情况,我书中有一篇文章要被哪个杂志、哪本丛书使用。已经出版的歌曲要在哪个商场的背景音乐里播放。这种情况下,作者直接和使用者之间进行交易是非常不方便的,交易成本也非常高。所以在著作权法里,前一种情况被称之为“大权利”,后一种情况被称之为“小权利”。 [2006-08-03 15:31:50] |
|
|
|
|
|
|
|
|
[阎晓宏]“大权利”一般是可以由权利人独自行使或者委托一个人行使。“小权利”往往难以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众多的传播者要找作者为一个很短的音乐片段或者表演片段、一篇文章取得授权很困难,网络环境下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就是经过权利人的授权,把“小权利”集中起来,由组织行使。第一,它能够方便作品的交易,是作品传播的绿色通道,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中国这项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在网络环境下加快建立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解决网络环境下的作品,“先授权、后传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006-08-03 15:32:31] |
|
|
|
|
|
|
|
|
[主持人]这个组织目前成立了吗? [2006-08-03 15:33:43] |
|
|
|
|
|
|
|
|
[阎晓宏]现在经过批准的有两家:一家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家是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已经由国家版权局批准了,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按照程序在民政部履行备案手续,目前已经批准过的两家正在开展工作。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成立运作了7、8年。还有两家我们正在加紧筹备过程中,一个是文字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个是美术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我们希望加紧推进的步伐,适应当前信息化社会发展的要求,满足作品传播的基本条件。 [2006-08-03 15:34:26] |
|
|
|
|
|
|
|
|
[主持人]请您和大家谈谈网络反盗版平台的情况。 [2006-08-03 15:35:40] |
|
|
|
|
|
|
|
|
[阎晓宏]网络的反盗版平台也是势在必行。网络信息流动量非常大,隐蔽性、技术性强。所以除了出台法律保障,需要有效实施,使政府的网络执法工作更具有效率和准确性,需要用技术的方法来支撑打击侵权盗版的行为,现在技术方面的工作比较成熟。我们现在正在筹建的网络反盗版平台,如果建成,将包括软件、电影、音乐,各类作品的正版和盗版识别的系统,它能够有效识别这个作品和软件是否是经过授权的,首先我们先在软件领域推开。 [2006-08-03 15:36:06] |
|
|
|
|
|
|
|
|
[主持人]有网友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问题比较复杂,既涉及法律问题也涉及技术问题。请问你们在制定《条例》时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2006-08-03 15:37:39] |
|
|
|
|
|
|
|
|
[阎晓宏]《条例》制定的难度应该说是比较大的,有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法律上的问题。首先要遵循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根据著作权法要求制定的,另外要平衡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第二,《条例》备受国际组织的关注。比如关于临时复制,网络环境下怎么界定,比如公共图书馆的阅读。传统公共图书馆的阅读可能书的数量很大,会有几十万种,但每种书一般都是5到10本,这样在公共图书馆阅读的是确定的数量,网络图书馆就比较难说。网络图书馆如果在这方面没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就会使特定的阅读条件发生改变。所以在网络环境下制定这样一个条例,很大程度上要考虑技术给我们带来的对传统问题的理解和挑战。 [2006-08-03 15:39:18] |
|
|
|
|
|
|
|
|
[阎晓宏]还有一些问题,比如现实中的一个作品为了不被别人滥用,加上一些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技术措施和权利本身没有什么联系。那么在互联网环境下有一定的联系,关于随意破坏、破解别人的技术措施也被视为侵权。在网络环境下,这些都是问题。另外,对下载行为怎么界定。所以这部法规的制定和出台面临着法律上、技术上,和利益平衡等几方面的问题。我们在法律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法律和技术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信息产业部以及互联网产业界、版权界等方方面面的关注和支持。《条例》的出台,目前各方面的反响是良好的。 [2006-08-03 15:41:25] |
|
|
|
|
|
|
|
|
[主持人]网友问:阎局长,我看到你提供的一个数据,去年网络游戏收入达到37亿的同时,网上盗版与侵权行为严重。我想请问,如果没有网上盗版侵权,我国的网络环境将是什么样的?又有网友问:条例生效后,《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是否还有效? [2006-08-03 15:43:53] |
|
|
|
|
|
|
|
|
[阎晓宏]《条例》需要国务院审议才能实施,但互联网的问题比较多,我们在启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和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了互联网版权行政保护办法。这个办法在《条例》出台以后,它是部门规章,如果和《条例》有冲突,应该按照条例来执行。 [2006-08-03 15:45:18] |
|
|
|
|
|
|
|
|
[主持人]有网友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里面有“通知与删除”规定,请您介绍一下,是否可以理解成为,我发现网站登了我的作品,我通知删除就可以了。我想知道我该如何通知?是否出具什么证明?网站多长时间内删除我的作品? [2006-08-03 15:45:48] |
|
|
|
|
|
|
|
|
[阎晓宏]这是互联网和传统版权保护的不同。比如在传统环境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紧急措施,停止侵权行为。网络环境下就很难做到,所以就有了通知和删除的规定。我是权利人,我发现网站没有经过我的许可上载了我的作品,应该出具一些必要的权利证明通知ISP。ISP接到通知后在一定时限内应该把作品删除掉。 [2006-08-03 15:46:54] |
|
|
|
|
|
|
|
|
[主持人]这是一个什么样的证明? [2006-08-03 15:47:34] |
|
|
|
|
|
|
|
|
[阎晓宏]比如说作品的原稿,作品的登记证书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2006-08-03 15:48:00] |
|
|
|
|
|
|
|
|
[主持人]有网友问:网络上的原创作品,被其他网络转发,是否构成侵权? [2006-08-03 15:48:43] |
|
|
|
|
|
|
|
|
[阎晓宏]现在网络上的原创作品越来越多,网络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网络发表作品以后,权利就相应地产生了,其他的网站如果转载作品需要取得许可。除非已经声明这个作品同意放弃版权,或者我声明我不许可别人转载,两种声明都是成立的。 [2006-08-03 15:49:18] |
|
|
|
|
|
|
|
|
[主持人]有网友问:条例对个人的保护不足,关于合理使用仍未明确。在著作权中,合理使用是12种情形。不说其它,著作权中第一条(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见了。这是否当然地意味着目前我们看到的许许多多博客/播客在网站上播放的那些有版权的音乐都是违法的? [2006-08-03 15:49:28] |
|
|
|
|
|
|
|
|
[阎晓宏]我先讲一下关于合理使用的问题,无论列了多少种情形,基本原则,第一,使用作品应该是特殊的和个别的。比如我在家里欣赏或者同学之间进行传阅,一定是个别,而不是普及的。第二,它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比如我的作品,你合理使用以后,覆盖的面非常大,我就不能再传播了。第三,它不能损害作者的正当权利。这三个原则是伯尔尼公约里的“三步检验法”,比如前一段时间关于《无极》事件都可以用“三步检验法”进行检验。比如《馒头血案》,把无极片段进行剪辑,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对它的界定就应该按照“三步检验法”。没有超出“三步检验法”,就是合理使用,超出了范围,就是侵权的。 [2006-08-03 15:50:13] |
|
|
|
|
|
|
|
|
[主持人]有网友问:11家网吧因为提供在线播放《无极》等音像制品的下载和欣赏服务,被告上法庭。网吧管理者事先把DVD拷入自己的服务器,供上网的人观看的。当一些网吧主被问起《无极》维权索赔的事,多数人很意外,竟然不知道这也是侵权,还说 “这也要赔钱啊!”。请阎局长谈一谈,我国公众对保护版权的意识存在哪些问题?版权局在提高公众意识方面有无举措? [2006-08-03 15:51:04] |
|
|
|
|
|
|
|
|
[阎晓宏]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不太了解。但是所有的合理使用里,没有一种情形是能够用于商业目的的。现在大多数网吧都是经营性的网吧,所以如果用了作者的作品但没有经过许可,就构成了侵权。 [2006-08-03 15:51:24] |
|
|
|
|
|
|
|
|
[阎晓宏]版权保护的宣传普及问题,比法律问题、技术问题都更难解决,我们认为也是最根本的问题。中国的版权保护,这些年大家都在谈,但从整体上看,版权意识和对版权的了解情况还是处在低水平。比如我们使用互联网下载盗版音乐、电影是很普遍的。我们在街边买一些盗版CD、DVD也不是个别的现象,大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好和不光彩,这是客观现象说明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是不够的。我们讲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道德素质与版权保护没有联系起来,我们对无形财产的保护意识比较淡漠。 [2006-08-03 15:53:05] |
|
|
|
|
|
|
|
|
[阎晓宏]有时我们有一种反差很大的情况,比如一个人特别喜欢一个歌手,但他从来不去买他的正版专辑,这是很大的反差。我建议大家还是去购买正版的作品。现在有一种误解,一讲版权保护好象就是要侵害老百姓的利益;一说管理,好象就是对个人用户进行管理,实际不是这样的。《条例》出台以后,管理的重点是不经过授权商业性的网站,而不是个人用户。 [2006-08-03 15:53:54] |
|
|
|
|
|
|
|
|
[主持人]有网友问: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获取知识的需求,《条例》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哪些限制? [2006-08-03 15:56:08] |
|
|
|
|
|
|
|
|
[阎晓宏]对权利人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方面,作品产生以后保护是有期限的,50年。过了这个期限,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人类可以共享了,这实际上是对权利人的限制。第二方面,合理使用。为了满足公众的个人阅读、欣赏,小范围特殊的需要,报道时事新闻,合理使用不经许可是不用支付报酬的。第三方面,法定许可。比如在教科书、远程教育、贫困地区,在使用作品的时候是不需要经过作者许可,不用向其支付报酬。 [2006-08-03 15:56:40] |
|
|
|
|
|
|
|
|
[主持人]有网友问:作品被别人转载或公开发布到某些大网站的论坛社区等地方,而不清楚直接的转载发布的人是谁,于是很多作者将这个提供内容服务的大网站告上法庭。这种网络版权纠纷案例近段时间在国内发生很多。事实上,多数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显得非常无辜,在他们提供平台服务的同时的确很难发现到用户的侵权行为。请问阎局长,这次出台的条列怎么处理此类问题? [2006-08-03 15:56:55] |
|
|
|
|
|
|
|
|
[阎晓宏]在互联网条件下,往往真正的侵权人不易找到,而网络的服务商成为被诉的主体。服务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网络技术服务商,一种是网络内容提供商。技术服务商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是不直接承担责任的。就内容提供商来讲,只要是他将作品上载到网络上,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在《条例》起草的时候是区分开的,但是现在技术发展的非常快,很多技术服务商也在做内容。 [2006-08-03 15:58:19] |
|
|
|
|
|
|
|
|
[阎晓宏]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我们把两个合一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遇到这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界定,究竟是属于内容提供,还是提供了技术接入服务,两者之间的法律责任不同。 [2006-08-03 15:59:08] |
|
|
|
|
|
|
|
|
[主持人]有网友问:目前许多商业网站没有自己的记者和采访权,它们的多数文章都来自传统媒体,算不算侵权? [2006-08-03 15:59:46] |
|
|
|
|
|
|
|
|
[阎晓宏]转载报刊上的作品在《条例》里没有列为法定许可,需要经过授权才能进行传播,否则就是侵权。但在报刊里,比如有一些时事新闻报道,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这不属于侵权。 [2006-08-03 16:02:50] |
|
|
|
|
|
|
|
|
[主持人]有网友问:条例虽好,如何实施?网站里的内容大家都来索要版权,如何支付的起高昂的版权费用?网站是否会被拖垮? [2006-08-03 16:03:05] |
|
|
|
|
|
|
|
|
[阎晓宏]实际上支付版权费用不会影响网站的发展和经营,它只占一个极小的部分。现在不是比例大小的问题,是该不该支付报酬的问题。作者创作作品需要投入精力,是智力成果,不能无偿使用。无偿使用对创作者是一个打击,如果都去盗版大家就看不到好东西了,它会影响产业的发展。很多人在关注版权制度究竟起的作用是什么。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问世到现在将近300年,版权制度逐渐被社会接受和公认,根本原因是它不断保护创新的成果,不断推进产业发展。 [2006-08-03 16:03:51] |
|
|
|
|
|
|
|
|
[主持人]有网友问:本人正在研究制作一个博客音乐专辑下载网站,是不是按照条例规定,只要做成博客形式的下载音乐站,在接到通知后,删除链接就可以免责?如果是提供英文专辑下载,牵涉到版权问题吗? [2006-08-03 16:04:57] |
|
|
|
|
|
|
|
|
[阎晓宏]关键要看这个音乐网站是把别人的音乐作品放在自己的博客里,还是把自己创作的作品放到博客里。如果博客网站是把别人的作品放在网站里,要经过授权,如果没有经过授权就是有问题的。 [2006-08-03 16:10:09] |
|
|
|
|
|
|
|
|
[主持人]有网友问:会不会有人利用“通知与删除”程序,干扰网站的正常工作。条例对这样的行为有没有相应的规定? [2006-08-03 16:11:11] |
|
|
|
|
|
|
|
|
[阎晓宏]不能绝对排除这种情况。法律已经考虑到这个因素,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6-08-03 16:11:42] |
|
|
|
|
|
|
|
|
[主持人]有网友问: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保护网络版权的同时如何督促网民及有关单位尽好网络义务? [2006-08-03 16:12:08] |
|
|
|
|
|
|
|
|
[阎晓宏]权利和义务是指的一个主体,比如我是作者,我又有权利,又有义务。“权利”,从老百姓、公民来讲,有获得文化信息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我们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向网民提供这些权利。比如网络给大家提供便捷的服务和信息,这是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义务”,个人的事情和公共的事情是相联系的,我们享有文化信息、文化资源的同时,要遵循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另外要遵循社会的道德规范。比如不要下载未经授权的东西,不要购买盗版制品,这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2006-08-03 16:13:00] |
|
|
|
|
|
|
|
|
[主持人]有网友问:有专家认为,“著作权将因为网络的存在而最终从一种私权演变成为社会公共财富,这是权利人、社会公众和网络服务商进行利益分配的必然结果。”请问阎局长,您对互联网的版权保护前景如何看待? [2006-08-03 16:13:25] |
|
|
|
|
|
|
|
|
[阎晓宏]著作权大家都认为是“私权”,我们保护创作者的权利,一方面是保护了他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积极地看到,这么做的目标不仅仅限于保护“私权”,同时也保护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音乐,软件、工艺美术品等产业的发展。 [2006-08-03 16:14:20] |
|
|
|
|
|
|
|
|
[阎晓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这个问题也专门进行过研究,他们的研究结论是与版权相关产业的增长速度在发达国家基本是这个国家GDP增长速度的一倍。在我国与版权相关的产业,文化产业发展速度也是很快的,比如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演出、软件网络等产业。但并不因为它产生很大的作用,就使它的私权进入到公有领域,这又是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冯小刚拍的《天下无贼》拍出来就进入公有领域,谁去投资呢?一定就没有人去投资了。著作权作为私权,在发达国家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是要存在和发挥作用的。 [2006-08-03 16:15:51] |
|
|
|
|
|
|
|
|
[主持人]非常感谢阎局长回答网友的问题,也感谢网友的积极参与,由于时间的关系,本次访谈到此结束。 [2006-08-03 16:16:30]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