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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严重的广告经营单位可取消广告经营资格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30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工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于2006年11月10号颁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2006年12月30日上午10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副司长李亚莉、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张宗久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加强医疗广告管理进行在线访谈。

    [主持人]网民问:对于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和媒体如何处罚?

    [李亚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按照广告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广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规定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它的广告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