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于2006年11月11日公布并于12月11日正式施行,银监会根据该《条例》发布了《实施细则》。为配合《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施行,12月11日上午10时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进行在线访谈。
[主持人]网民问:为什么要实施“法人导向政策”?您说过这不是一种限制,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外资银行在华开展业务的一种便利和优惠。对于改制为当地注册法人银行提供了哪些激励与便利?
[王兆星]法人导向是这样一个概念,过去进入中国的外国银行大部分都是母行的分行,它的母行在海外,分行在这里经营。现在我们是鼓励它把法人机构设在中国,这些分行都是这些法人的分支机构。
这样一个政策从它的必要性来讲,第一,这样更有利于,包括对中资银行,也包括对外资银行进行更加充分、更加有效、更加及时的监管。按照国际监管分工,外国银行的子行,就是当地注册法人以后,主要由当地的监管当局监管,而母行在海外的,母行的监管当局对海外的分行有监管责任。
转成法人机构以后,中国监管部门对它进行更加充分、更加有效、更加及时的监管,比如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监管、贷款集中度的监管、大额资金流动的监管等等,要满足我们审慎的监管标准,这样更有利于监管。
第二,防范存款人的风险。因为外国分行的母行在海外,海外发生风险必然会传播到这些分行,为了把这种风险传播能够割断,更好的保护中国当地老百姓的存款安全,所以让他们把法人设在这里,进行更加直接、更加有效的监管。
第三,也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安全,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许多国家允许当地的法人银行参加当地的存款保险,一旦发生支付危机,我们就可以利用存款保险机制来补偿存款人的利益。
实施这种导向有几个鼓励措施:第一,允许当地法人银行可以经营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包括对中国企业、中国居民个人的所有人民币业务。第二,可以实行完全和中资银行一样的监管标准,包括资本金的标准等等。第三,我们也给转成当地法人的一些银行,在满足一些监管指标方面给一定的过渡期。因为过去是分行,现在转成子行,有些在满足我们监管标准时会遇到很多困难,为了不影响它的业务发展,同时也为了激励它转成子行,所以我们对它达到指标给予一定宽限期,在监管上有一个更宽松的环境。
第四,允许转成当地法人的银行,同时保留一家分行,这家分行可以做跨国公司的一些外汇业务,这样既能做当地一些企业和居民的业务,也可以做跨国公司的业务,对它来讲是一个很大的业务发展的空间。
这种激励是非常充分的,而且这种激励又是建立在自主、自愿、商业的原则上,所以不存在歧视待遇或者强制要求。我想这体现了国民待遇的原则,也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基本承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