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于2006年11月11日公布并于12月11日正式施行,银监会根据该《条例》发布了《实施细则》。为配合《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施行,12月11日上午10时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进行在线访谈。
[主持人]网民问:外资银行在内地开展业务后,我国政府如何保证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害?如果与外资银行发生了纠纷,如何向银监部门投诉?
[王兆星]对外国银行的监管,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我们也加快对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的统一,这些标准包括:第一,外国银行也必须保持法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按照银行法的规定,当地注册法人必须要10亿以上的人民币注册资本。第二,在经营上必须保持8%以上的资本充足率。第三,对贷款质量、合规经营、提取呆帐准备金、大额交易等等,我们都会实施审慎的监管。
一旦外国银行出现这些违规和违反监管规则和要求,我们会实施监管措施,包括风险很大的时候,我们会要求增加相应的资本,增加相应的风险拨备。如果出现重大风险,我们会停止部分业务。再出现严重风险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按照法律所授予的权利,可以要求它关闭。这些措施根据风险的情况,我们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可以有效的保护存款人的安全。
一旦发生某些银行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我想金融消费者和存款人完全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法律部门,包括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这些部门会及时的受理投诉,如果真正是我们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他们在经营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存款人的利益,没有依法合规经营,他们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从法律方面,从公平竞争方面,从监管方面,为金融消费者和存款人提供了很好的保护。一旦某家银行受不可抗拒的因素发生了支付危机,最后还有一些存款保险和支付清算的程序,最大限度的保护存款人的安全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