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于2006年11月11日公布并于12月11日正式施行,银监会根据该《条例》发布了《实施细则》。为配合《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施行,12月11日上午10时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进行在线访谈。
[主持人]网民问:是否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同时设立分行和法人银行?
[王兆星]目前在法律上是不允许这样的,把现有的分行转成法人之后,只允许在一定的过渡期内,外国银行保留一家只属于母行的一家分行,这家分行主要从事跨国公司的外汇批发业务。
给它一个充分自由选择的空间,根据业务的发展战略趋向,根据中国的市场定位、客户定位选择你商业的存在形式,如果想做中国老百姓零售、小额的人民币业务,那就可以选择当地注册。如果我认为对这些居民的小额业务不感兴趣,不想设立那么多分支机构网点,服务体系也达不到要求,只想做机构、公司的人民币业务,就不转成当地法人,就继续以分行的形式来经营。
两种不能同时并存,但完全可以根据你自己的战略选择、市场定位和客户定位进行自主自愿选择。我们还留了这样一个很大的空间,今后随时可以根据业务战略的调整、客户业务的调整,随时申请将分行转成当地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