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消防安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面对“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时代要求,应如何加快消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2006年11月24日上午,公安部消防局党委书记、局长郭铁男少将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加强消防工作进行在线访谈。
[主持人]消防安全涉及到公共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那么政府、单位、公民个人都有哪些安全责任?
[郭铁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政府、单位和公民的消防安全责任都作了全面规定。政府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是: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到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当中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是: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公民的消防安全责任是: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自觉保护消防设施,不损坏、不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堵塞消防通道,不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政府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是: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各个部门都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进行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