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9日15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副司长李静、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副司长门晓伟、工商总局市场司副司长李文章和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二部主任刘霜秋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做好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forzamillan]我注意到,《办法》对塑料袋有偿提供的价格规定并不像之前公众议论的那样有一个明确的政府定价,这是为什么?
[门晓伟]在办法制定过程中的确有商品零售企业提出来实行政府最低限价的办法,他们主要是担心如果各零售企业之间定价不一样会造成顾客流失。但是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认为由政府对一种商品实行指导价或者是国家定价管理,按照价格法规定应该适用第十八条规定,比如是垄断性或者是资源性的重要商品。塑料购物袋显然不属于这种商品,所以它不符合《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所以我们觉得依法应该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当然企业的这种担心我们也充分考虑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本身就是为了通过适当地提高塑料袋成本达到减少使用塑料袋或者是不使用塑料袋,同时,为防止企业自主定价过低,使得限制、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目的落空,我们根据《价格法》第八条的规定,对塑料购物袋的定价原则进行了限定,即不得低于经营成本。这样做,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又在依法行政的原则下,通过提高使用成本达到限制塑料购物袋使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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