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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三中止本身是为了公平地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16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6月16日15时,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和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吴清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实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相关情况,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钧华北法]《企业破产法》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50条第2款为什么规定有些关联公司也纳入上述范围?

    [吴清]这个问题也是我们在风险处置过程当中碰到的问题。向法院申请三中止本身是为了公平地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不是说谁先执行了谁就先得到了利益,因为金融机构涉及到的债权人太多,一旦公司进入风险处置阶段,在破产之前就可以先申请中止审理和执行,最后进入破产阶段的时候,大家再共同分配清算财产。在条例里为什么对关联公司也要进行规定,实际上也是根据过去几年的经验,处理证券公司违法违规或者有巨大风险的证券公司时发现,很多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一些关联公司,比如在证券公司下面设一些公司,或者设立一些兄弟公司,或者是股东设立一些和证券公司相关联的公司,可以把它们称作“壳公司”,通过这些关联公司来进行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说操纵市场或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有的是利用这些关联公司来转移资产,如果不把这些关联公司纳入三中止范围,实际上就不可能做到依法有效地来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换句话说,你把证券公司本身中止了,其他关联公司没有中止,钱可能就通过其他渠道流出去了。为了公平、有效的来保护债权者的权益和投资者的权益,条例规定,对证券公司申请三中止的时候,可以同时申请对关联公司的三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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