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6日15时,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和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吴清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实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相关情况,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hotwood]2004年10月,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出台了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政策,保护了投资者利益。请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实施后该政策是否会发生变化?
[吴清]这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关系到个人债权人和客户的切身利益。2004年10月,四部委出台这样一个政策,主要是考虑证券公司风险集中爆发包括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时涉及到怎么样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问题。这个政策当时规定,除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挪用要全额弥补以外,对于个人债权区分了不同情况,对于小额债权人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在2004年的时候,当时规定了10万元以上的打折收购。2006年又出台了一个补充通知,就是进一步打折。这考虑到什么呢?按道理,在成熟的市场里,任何债权都是在债务人发生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参与最后清算的。但我们毕竟是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在是人民政府为了尽量维护和谐社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对于小的投资者给予了考虑,就是来打折收购,到了很大金额的时候就是不再收购。这个政策实行了几年,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维护金融稳定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这次条例里没有明确说政策是不是固定下来,到底是怎样一个收购法,但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就是对于个人债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收购,但从长期来看,证券市场是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市场,投资者自担风险应该是市场发展的基础。你在购买一些风险产品的时候,到底适不适合你,自己要做一个判断。当然,从监管条例和监管办法里,对出售这类产品的机构也做了一些规定,但作为投资者本身应该加强风险意识,目前来看,四部委的政策没有发生变化。长远来看,我只能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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