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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税务机关正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7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15周年。为促进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2007年4月27日下午2时30分,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主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网民]一些地方对于2月1日开始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没有制订出实施细则,请问将如何推动清算工作? 

    [宋兰]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税种。1995年1月27日发布并实施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束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和其他原因而无法具体计算土地增值税,可以预征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峻工办理结算以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及转让的特点决定了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必须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方式,这类似于企业所得税按季或按月预征,按年度汇算清缴。只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受房地产开发周期的影响,不能按年度进行,要待项目完工并销售以后再进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再清算,这是该税种开征以来明确规定的。

    去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是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特别是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一些问题和难点,在征管方面做出一些规定,简化了清算办法。这个通知自今年2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这个通知下发后,各地地方税务机关都在认真贯彻落实。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都较长,不少项目还采取分期开发或滚动开发的方式,且财务核算较复杂,清算和管理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各地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清算管理办法并开展清算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需要根据项目开发完成的情况进行,因此每个项目清算的时间是不一样的。目前各地都在开展这项工作。对项目实施具体清算后,就会有税款的多退少补。总局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会进一步抓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确保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