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6日15时,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和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吴清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实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相关情况,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fy3945]从国内外经验来看,证券公司的风险爆发具有外部性、公共性和突发性的特点,需要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并做出快速反应。对此问题,《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是如何解决的?
[吴清]问题本身也说明了一些条例规定的理由,证券公司确实是和一般的公司不一样,它有一定的外部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也相当复杂、敏感,涉及到大量的客户、债权人,一般的企业可以说是一个地方性的企业或者说有一定覆盖范围的企业,但证券公司基本上都是全国性的公司,哪怕它在一个很小的地方经营,它的交易是面向全国的。另外,大多数公司有很多网点,覆盖很多地区。所以证券公司的问题比较复杂,处理它也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在过去几年里,从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风险处置经验来看,要顺利完成这样一个风险处置工作的话,对上,要在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领导下来认真执行相关的法律政策。
同时,要跟相关部门配合,没有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这个工作基本上没有办法做。比如任何证券公司的处置都要和公安部、人民银行以及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协调配合,更重要的是任何证券公司处置,地方政府都要参与的,这一整套的工作程序从过去几年来看是有效的,这次制定条例时,国务院也把这套程序固定化了,也明确了相关方面的职责,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时候,证监会要跟相关部门,包括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省级地方政府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并且明确规定证监会负责干什么,人民法院负责干什么,公安部负责干什么,当然对法院的规定是通过我们向法院申请采取哪些措施,因为这是一个行政条例。通过这些规定,把我们以前成功的做法法制化了,同时对过去的做法进一步完善了,为将来处置证券公司的风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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