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4日15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巡视员武涌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关注建筑节能]武司长,您好!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建筑节能事业的一个里程碑。为了贯彻落实《条例》,国家在建筑节能的资金安排及税收优惠方面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武涌]《条例》中对建筑节能经济政策做了明确规定,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是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从世界各国推进建筑节能的做法可以看出,一方面通过立法,明确建筑节能目标,建立完善的建筑节能法律制度,制定和健全相关机构和配套措施。另一方面,就是利用公共财政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制定基于市场的节能激励、约束与规范政策,在充分发挥和运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引导市场主体自愿节能的意愿,灵活采用相应的财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要求,我们正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研究工作,初步思路是:一、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基本思路是“用财政资金购买节能量”。2007年中央财政已经安排了16亿多元,专门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等工作。同时地方政府,如省、市级政府也安排了相应资金支持上述工作。
二、研究建立激励与惩罚措施相结合的财税政策体系。以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型节能部品及产品及相关配套能力建设等为重点领域,一是考虑建筑的不同类型;二是考虑节约能源的程度;
三是考虑购买、持有、使用等不同阶段;四是不同的对象运用诸如预算投入、国债投入、财政贴息、财政补助、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措施降低与增加建筑能效有关的成本,激励各市场主体主动节能;运用与能源相关的税收和收费等措施,增加能源使用的成本,如对大型公共建筑制定能耗限额标准,并配套实施超定额使用能源加价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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