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4日15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巡视员武涌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007dai]据了解,去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后决定,将该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请问,社会各界提出的主要建议有那些,吸收修改情况如何?
[武涌]根据去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由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实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为了慎重起见,也是为了更多地听取社会各界专家、学者、老百姓的意见,决定把条例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大家的意见。
公布之后,确实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部一共收到各类修改意见或建议大体上是200多条,主要看是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民用建筑节能的范围界定问题。从反馈的情况来看,主要分为三类意见。一类是认为条例中的节能应该指的是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通过这个来调整法律的界定范围。二类是民用建筑应该包括所有的建筑,一方面条例应该调整民用建筑,同时应该调整工业建筑。三类是这个条例调整的范围不仅包括对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进行管理,而且对建筑物建造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和使用也进行调整。我们最终是采纳了第一条第一类的建议,也就是说我们主要调整的是民用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因为有以下一些理由。
首先,是不是也把工业建筑纳入整个建筑里面进行调整?从国际惯例里看,工业建筑的主要和工业的工艺过程关联非常密切,比如造纸、轻纺、炼钢等等,都和相应的工艺过程有关系。第二,从企业来说,不管是纺织厂、化工厂、钢铁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本身有一些内在的机制促使它节能降耗。第三,一般在计算成本过程中,已经把在工艺成本中消耗的能包含在内了。另一方面,民用建筑是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它的耗能有它的特点。因此,出于这一系列考虑,我们认为应该把它归结到调整民用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能耗问题。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反映比较多的问题是关于新建建筑节能竣工验收主体问题。主要是两方面意见。一方面意见认为为了加强管理、加大力度,应该由政府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或者由政府来对民用建筑是不是执行了建筑节能标准在竣工时进行查验,或者直接组织进行验收。另一方面就是由建筑单位作为主体在竣工验收时组织查验。最后我们采纳了第二个意见。我们在制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时是一个基本的考虑,就是尽量少设或者不设新的行政许可,因为国务院反复强调,要尽量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我们也把这个精神体现在条例起草过程中。为此,我们应该更多地利用现有的体制、现有的行政许可去实现我们推进建筑节能的目标。
在我们国家现有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规定是对工程质量的主要监督方式是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进行监督,实行的是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监督工程实体质量,而是通过备案的方式转变为监督工程建设有关各责任方的质量行为和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为主,即由实体性监督转变为程序性监督,实体性的质量监督则主要由作为第三方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理单位负责。程序性监督的含义是指政府只对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过程进行监督,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行为。其内在逻辑在于如果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充分保障和切实的执行,那么就可以达到保证工程质量,包括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目的。因此,我们充分考虑这样一个架构,就规定建设单位作为验收主体,在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的验收。
第三个问题是室内温度控制制度的操作性问题。主要有两方面意见,一方面,在中国这种国情之下,这条规定十分必要。另一方面,尽管也赞同应该这样做,但是认为在操作层面有很大的问题,如果要严格执行的话,会不会带来执法成本过高或者是形同虚设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两方面都有一定道理。但是从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我们国家的国情来看,实行这样的制度或者提倡这样的制度,对节约能源是大有好处的,刚开始大家意识到这样一种需要,经过时间的推移,大家更加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随着我们国家体制机制的健全,我想这个制度会得到很好地贯彻和执行。
在去年全国人大修订的《节约能源法》的第三十七条中规定:“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我部据此制定并出台了《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的室内温度进行严格的限制。鉴于已有《节约能源法》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共同对公共建筑室内温度进行监管,为避免重复,因此在本《条例》中对该条款进行了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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