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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8月事故举报查实有29起下降54% 将加强惩治瞒报责任者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4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10月24日15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煤矿安监局副局长黄毅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好转”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我们发现很多安全生产存在着瞒报现象,发生如此多的瞒报事件,是不是意味着我们的制度出了什么问题,政府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去解决这些问题呢?对揭发问题的个人或者单位有没有相关奖励办法呢?

  [黄毅]有的。近几年,我们在对待瞒报问题上确实制定了一些有效的办法和措施,而且在法律上也进一步完善了。比如说去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例中,在139条里就专门设立了瞒报事故罪,增加了一个罪种,这也是针对当时瞒报事故的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专门增加的。对瞒报情节比较严重的,在刑事责任追究上也是比较严厉的。

  另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包括有关部门制定的党纪政绩追究的有关规定,里面都有对参与瞒报的人员的具体处理规定。对追究瞒报者的责任上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从行政处罚中,我们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从党纪政绩处罚上,我们也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包括罚款的数额等。通过这些措施,事故瞒报的现象会越来越少。

  是的,有数据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比如说,据我们统计,今年1到8月份,共接到各种举报150件,与去年同比减少了104件,下降了40.9%。经过核查证实的是29起,同比也减少了34起,下降54%。这就说明,如果从总量上看,举报以及举报之后查实的数还是下降了。但是最近发生的这几起,由于性质比较恶劣,比如说“8.1”娄烦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和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所以社会影响比较大。

  有的记者提了这么个问题,是否对于瞒报追究的严厉了,反而使得一些人不敢报了?因为他怕追究和处罚,所以存在一种侥幸心理,如果能够瞒下去,就可以逃避责任的追究。我觉得还不能这样看,恰恰是因为我们所制定的这些制裁瞒报的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对那些瞒报者,责任追究的力度还不够大,这使他们有一种侥幸心理,所以还是应该继续加大惩治瞒报事故的责任者,而且该重判的重判,使他们不敢瞒。瞒报的成本应该比事故造成损失的成本还要高,应该形成这么一种机制,这样就可以使瞒报者不敢顶风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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