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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各部门协作配合 加强运输过程动态监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17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11月17日15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王金彪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深入开展百日行动,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网友在线交流。

    [王金彪]现在来看,大事故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这是现在非常突出的问题。按照法规规定,一些客运站场,包括运输公司,他们对自己公司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是不到位的。举个例子,浙江绍兴公安交管部门查处的,核载31人,实际承载110人,超员率达到258%。运输企业对于驾驶人怎么样排班,怎么样对他宣传教育,特别是运输行驶过程,超员载客和超速行驶,你怎么监督他,怎么实时提醒他,这方面缺乏手段,有些法定责任和义务没有很好地履行。

    还有今年10月24号贵州水黄高等级公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全路段是限速70公里,这辆车在事故发生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就行驶在时速84公里。这个公司也为这辆车加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在公司也有监控的管理平台,按说应该有人在值守、有人在监督,你装这个设备就是实时对车辆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实时提醒驾驶员要注意安全,但是当时没有人提醒,所以动态监管是不落实的。

    第二就是客运企业对营运车辆的安全保养维修制度不落实。有的营运车辆甚至带着隐患上路行驶。今年贵州2月12号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这个客车在发生前12天做了二级维护保养。在事故发生当天,车辆两次发生故障,机件不合格,驾驶员停车检修了,但是没有消除这个隐患还继续行驶,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三就是对从业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制度不落实。有些企业本来应该通知驾驶人去参加宣传教育会议,他让车主或者是售票员替代,这种现象很多。导致这些问题存在,我觉得是我们国家的市场机制不是很成熟,特别是公路客运市场和客运企业的安全制度还不很健全。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很多企业挂靠经营。比如河南渑池县有一起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我们去检查时,这个公司违法包车,也没有固定的场站,公司几十辆车签署经营挂靠合同,这是法规明令禁止的。

    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明文规定,就是禁止挂靠经营。而且这个公司是明目张胆的公然违法搞挂靠经营,我们查了它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就是XX公司挂靠经营的合同。所谓挂靠就是有一个出租人买一辆车挂上公司的名字,以公司的名义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名义上是公司,但实际上是个人。现在还有一种说法是承包经营,名义上不是挂靠,实际上也是挂靠。承包经营带来的问题,公司管理层就是收管理费,他们对安全、服务、营运质量都可以放手不管。真正的车主或者是营运人员把这个车当成摇钱树,多拉快跑,效益是第一位的,挣钱是第一位的,所以他忽视安全,忽视人的生命,违法超载超速。这是导致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性原因。所以我们建议应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完善市场机制。

    还有就是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对运输企业和运输市场监管不到位,也需要加强。整个运输过程要加强监管。比如河南省渑池这起事故,当时死了15个人。这个车辆是挂靠的,车队收管理费,也不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也不进行监督。当地的运管所甚至出台一种政策,一年征收1000到1300元不等的超员费。运管所是监管,你不但不制止还从中收费,这是法律不容许的。所以对运输企业守法行为、违法行为监管也有很多问题,这都是隐患。

    所以仅仅靠道路上来检查是远远不够的,要解决这些问题,做好客运交通安全还是应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依照道路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领导下,各个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加强运输过程的动态监管,公共安全,特别是公路的交通运输应该是政府提供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产品,不能成为个人或者某个企业的摇钱树,它是一种公共安全产品,关系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所以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力度。这也是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今年4月召开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上,张德江副总理讲话中专门强调,要切实落实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内部安全机制,强化对营运车辆和从业人员以及交通运输全过程的动态监管,确保客运车辆导致的重特大交通道路事故明显下降。此外,进一步严格交通运输准入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客运车辆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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