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日15时,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咚咚锵1303、jianzhong2008]土地经营权可流转之后,是否可用于农户和农业企业贷款的抵押?政府是否会出台配套的操作办法?
[张健华]《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因土地经营权可流转之后,仍不能改变所有权性质和用途,如果将其作为抵押品,真的发生风险时,很难进行有效处置,所以土地经营权用于农户和农业企业抵押的可行性还需进一步研究。现实中,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乡镇、村企业厂房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可合法抵押。但是耕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问题仍存在一定法律障碍,我国《担保法》“第37条第(二)项”、《物权法》“第184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耕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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