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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定: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5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12月5日9时30分,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刚才尚局长谈到了行政垄断的问题,也谈到了几点为什么要有行政垄断的相关法律,那请尚局长再给我们详细解答一下为什么要在《反垄断法》中专门规定行政垄断问题?如何保证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尚明]关于行政垄断,也是在《反垄断法》13年立法过程中倍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我们处在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行政垄断逐步削减,政府管制逐步放松。但是,不可避免地还有一些行政垄断的痕迹或者现象,这些问题也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关注,行政垄断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在《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大家希望对行政垄断行为也予以规范。

    对这个事情,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针对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问题,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破除行政壁垒和行业壁垒,打破地区封锁。这20多年来,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大家过去见到的现象已经逐步减少了。需要澄清一点,有些垄断不是行政垄断而是自然垄断。

    在《反垄断法》起草过程中,各界对《反垄断法》的有效遏制滥用行政权利的行为有较高的期望,希望通过《反垄断法》对具有公共职权管理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的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解决当前的行政垄断问题。为了表明国家对行政垄断的立场,在《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此作出了专章的规定。《反垄断法》对此规定得这么详细也可以说超乎一些人的意料,我们不但要正视这个问题,也要解决这个问题,为了保证《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方面的规定得到落实,《反垄断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的执法机关也可以向相应的部门提出关于这方面的处理建议,这在其他的经济立法中很少有关于行政事务方面处理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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