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9日15时,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和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巡视员王继德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修订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条例 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木土水]此次消费税条例修订是基于什么考虑?主要内容是什么?
[郑建新]从三方面的考虑的:一是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产品实行交叉征收的单一环节税收。消费税的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纳消费税的产品肯定也要缴纳增值税。鉴于增值税、消费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修订增值税条例,就需要相应修订消费税条例。二是1994年以来,消费税政策经过多次调整,税目税率变化较大,变化的政策全部散落在各类规范性文件中,而一直未对条例进行修改,与依法行政的要求存在差距,所以这次就全部纳入到修改范围之内。三是考虑到税收征管的需要,纳税人交纳税款的期限需要适当延长,延长税款缴纳期限需要修订条例。
此次消费条例的修订,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如:部分消费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卷烟白酒的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在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进行修改。二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增加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调整了外汇结算销售额折合人民币的规定,对消费税纳税地点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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