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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公路收费权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18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12月18日15时,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副司长徐文兴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落实《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促进公路事业发展”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科恩凯达]什么样的公路收费权可以转让?

    [徐文兴]转让公路收费权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第二、不属于法律、法规和《办法》禁止的范围;第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报批手续;综合以上条件可以看出,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含小于30公里的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已建成通车,且收费时间未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项目,可按《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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