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8日15时,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副司长徐文兴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落实《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促进公路事业发展”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中提到: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期限未满,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国家可以提前收回转让的收费公路权益。请问: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决定?
[徐文兴]公路是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公共产品,本该由政府出资建设和管理。由于政府用于公路建设资金的匮乏,所以通过贷款、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吸纳社会资金等方式来筹集更多的资金建设公路。而在政府有了足够的财力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完全可以进行回购。
以二级收费公路的"政策变化"为例。收费公路政策实施初期,由于二级公路造价相对较低,投资风险较小,人们对二级公路项目的效益预期相对较高,因此,大量的资金都投向了二级收费公路。随着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二级公路收费额在逐年下降,一些收费公路还出现了还贷困难的问题,目前收费公路存在的规模大、站点多等问题,也主要体现在二级收费公路上。因此,国家决定逐步撤并现有二级公路上的收费站点,并确定在东部地区不再建设二级收费公路。这也是《办法》规定二级收费公路权益不允许转让的主要原因。对此项政策的调整变化,必然会涉及到此前已转让的二级公路收费权项目。对于这些项目,国家可依财力状况,采取回购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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