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8日15时,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副司长徐文兴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落实《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促进公路事业发展”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从目前社会上一些收费公路的现状来看,公路经营公司存在"重收费、轻养护"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路使用者(车主)的利益。网友“今天阳光明媚”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在保持公路良好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方面有什么要求?如何落实?
[徐文兴]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公路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属性并未发生改变。为了确保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的公路能继续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且服务水平不下降,《办法》明确,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仍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绿化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并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检测、维护,定期提供公路技术状况检测报告,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同时,《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该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和养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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