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8日15时,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副司长徐文兴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落实《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促进公路事业发展”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咱们的老百姓]《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中提到,严格限制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请问"严格限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徐文兴]国家允许依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同时,要求对转让行为进行严格控制,严格限制的原则贯穿转让的全过程。首先,《办法》第九条明确了四类禁止转让行为,一是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二是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三是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四是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另外,对收费权的评估、转让成交价、受让方应该具备的条件(包括财务状况、商业信誉)等作了严格规定,并要求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受让方。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总结了十多年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办法》就行业监管的内容、方式、方法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有利于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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