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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权益无论如何转让最终要由国家收回进行统一管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18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12月18日15时,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副司长徐文兴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落实《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促进公路事业发展”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有观点认为,经营性收费公路以赢利为目的,实施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政策,有可能将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改变公路的公益性和公共产品的特性,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请问:这个观点是否正确?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徐文兴]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公路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归国家所有,收费公路也不例外。前面已说过,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只是在公路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实施的一种融资手段。《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让方依法拥有转让期限内的公路收费权益,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因此,无论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还是经营性公路,均为公益性基础设施,都具有公益性公共产品的特性。

    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不仅不能改变公路的公益属性,而且也不能因此影响公路使用者的利益。因此,《办法》对转让后的公路维修、养护、联网收费、路政管理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目的就是要确保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的公路技术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

    其次,《办法》的很多条款都体现了收费公路公共性和公益性的特性。比如规定国家严格控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特别对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要在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严格限制;严格限定公路收费年限,杜绝通过转让随意延长收费年限的行为;转让期限已满的收费公路须保证相关设施良好并由国家无偿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国家可以提前收回收费公路,同时给予受让方补偿。

    由此可见,收费公路权益无论如何转让,最终都要由国家收回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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