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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正研究已转让收费公路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18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12月18日15时,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副司长徐文兴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落实《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促进公路事业发展”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据报道,近年来,公路收费权转让中存在随意转让,越权审批,转让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网友 冰山居士问:新出台的《办法》是否明确了公路收费权转让的审批部门?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解决公路收费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

    [徐文兴]《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转让国道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收费权,应当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它公路收费权,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将公路收费权审批分为国道收费权和国道以外收费权两个层次,是依据《公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以往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前面已经提到了。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会同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对已经转让的收费公路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正在拟定清理整顿方案,待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清理整顿将会依政策区分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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