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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和适度竞争问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05日   来源:人民银行

(焦瑾璞,2006年11月25日,在“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之“区域与农村金融”分论坛上的发言提纲)

    农村金融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有很多研究也有很多议论。不仅仅是我们,国际上的探索也一直没有停止过,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教授就是一个典型。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各国情况的不一样,至今尚没有找到真正解决农村金融难题的良方。下面,我主要谈一下我这几年研究农村金融的体会和感想。

    一、农村金融研究的理论发展

    从农村金融理论的发展来看,强调政府作用的传统发展经济学逐渐被以强调市场力量的新古典发展经济学所取代。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农业信贷补贴论一直是农村金融理论界的主流。该理论的基础是,认为农村居民、特别是贫困阶层没有储蓄能力,农村面临的是资金不足问题。同时,又由于农业的收入的不确定性、投资的长期性、低收益性等。农村商业金融不能持续,农业不可能成为商业银行的投资对象。后果就是农村金融陷入困境,大量的资金外流。解决办法是,从农村外围注入政策性资金,并建立非盈利性的专业金融机构来进行资金分配。这种农村金融政策实践证明并不成功,它引发了资金回收率低、使用效率低下等一系列矛盾,加之对农村金融市场机制的忽视,致使农村金融循环发展的长效机制难以建立。20世纪80年代,农村金融市场理论逐渐替代了农业信贷补贴论。其理论基础是,农村金融资金的缺乏,并不是因为农民没有储蓄能力,而是由于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合理的金融安排(如政府管制、利率控制等),抑制了其发展。其政策主张有:要发挥金融市场作用,减少政府干预,实现利率市场化,实现农村储蓄和资金供求的平衡;取消专项特定目标贷款制度,适当发展非正规金融市场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金融市场理论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强调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监管应采取间接调控机制,并依据一定的原则确立监管的范围和标准,重点解决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即农村金融市场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尤其是放款一方(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的情况根本无法充分掌握,再加上农村的特殊情况,金融机构很难控制农村系统风险,有必要采用诸如政府适当介入金融市场以及借款人的组织化等非市场措施。主要的政策主张有:鼓励并利用借款人联保小组以及组织借款人互助合作形式,以避免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不完全信息所导致的贷款回收率低下的问题;利用担保融资、使用权担保以及互助储金会等办法,改善信息的非对称性;融资与实物买卖(如肥料、作物等)相结合的方法是有效的,可以确保贷款的回收;为促进金融机构的发展,应给予其一定的特殊政策等。

    二、我国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有关政策反思

    与国际农村金融理论发展相比较,我国的农村金融发展也基本上沿续或者实践着上述农村金融理论的实践。从建国以来,我们国家为了促进经济迅速增长并有效消减贫困,可以说基本上是实行的“赶超式”经济发展战略。农村金融表现为二大特征:一是强调优惠贷款的作用,通常以低于市场水平的补贴性利率发放贷款,或附有其他优惠条款;二是以金融机构为信贷投放主体。这样大量的补贴性信贷资金被源源不断地通过各种机构(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投放到农业部门和农村地区。投入的资金也不可谓不多,用心也是良苦的。比如,在推进金融体制改革中,还专门设立了农业发展银行,以弥补金融商业化后农村金融发展的不足。

    实际上,我国的农村金融现状也充分证明了我国农村金融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并不很成功。现在大家对农村金融的很多议论就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我们仍然没有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发展之路。当然,在我们探索我国农村金融有效性的同时,也有很多好的观点和思路,对促进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这些都是个例,我就不再一一点评。

    三、对我国农村金融的初步认识

    农村金融是一个大概念,不应仅仅局限上金融机构上,而应是包括微观、中观和宏观上的系统概念。其内容包括微观层面上有活力的农村金融机构和适当的金融工具;中观层面上有序竞争从而高效运行的农村金融市场以及良好的农村金融监管框架;宏观层面上的稳定政策以及政府旨在强化市场力量的直接干预。具体讲,就应该是包括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国家对资金流动的政策引导、农村融资媒介的创新和发展、如何为农村金融组织安排连续的正向激励机制使农村金融组织不断向上、农村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以及订单农业、农产品期货市场、农业保险的发展等问题。因此,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应是机构、市场和政策的统一体,互相作用,共同发展。一是农村金融机构应强调是有活力的和可持续的,与“三农”之间是共生、共存的关系,而不应该是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不能一提发展农村经济,就希望多给农业融资,资金价格要便宜,依靠挤压农村金融来支持“三农”。如果将三农比喻为人的机体,农村金融则是机体中的重要器官,取之于机体又服务于机体,而不是一个体外的支持器械,可以只管用、不管养。也不能农业资金一有问题,就批评、责怪农村金融,要从农村金融机构多贷款,而较少注意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使农村金融出现财务不可持续,处于需要解救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下,农村金融机构是不可能为“三农”发展做出更多贡献的。

    在农村金融中,商业性金融是主体,但我们应该看到,由于我国的总体财力有限,政策性金融的作用肯定有一定局限性。如果把商业性金融当成财政补助,肯定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提高贷款数量和贷款的可获得性。如果说政策性金融可以理解为一种“体外”支持,商业性农村金融和三农之间则是“体内”相互依存的关系,是共生共存的关系。这种关系就要求把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办好,办成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机构。中国可能有10%或稍多一点的地区由于特别贫困,商业性金融难以存活,需要政策性金融发挥作用,但是大多数中国农村地区有能力也有必要支撑持续增长的、财务上健康、有活力的商业性金融的发展。二是农村金融市场应是一个适度竞争的市场,但不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这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特征所决定的。垄断容易造成金融服务供给不足和资金价格过高,过度竞争也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应在考虑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和市场容量的基础上,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形成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而对于极度贫困地区或者市场容量过小的地区,特殊考虑。再者就是要改进金融监管,适时调整农村金融监管法规,该实行审慎性监管的实行审慎性监管,该实行非审慎性监管的实行非审慎性监管。三是宏观政策上的一揽子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经营和资金流向农村。这些方面,有关国家都有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在美国,联邦银行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韩国政府为了提高互助金融的资金实力,允许互助金融业的储蓄利率比一般银行高1%-3%。日本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也是实行免税政策。另外,还有泰国、法国等国家的做法。我国在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方面都有很好的探索。要总结经验,把行之有效的政策明确并固定下来。通过适当的政策措施和监管框架,实现金融资源回流农村是十分必要的。

    总之,农村金融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以上观点不一定正确,希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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