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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出台医疗救助新政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2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卫敏丽、陈菲)为了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努力满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是我国医疗救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医疗救助从制度创建迈入规范发展的轨道。

    《意见》明确了我国医疗救助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提出要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筑牢医疗保障底线。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在救助范围方面,《意见》提出,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等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对困难群众实行多种方式救助。

    《意见》强调,各地要根据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总量,科学制定医疗救助补助方案。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

    《意见》还要求,进一步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便民救急作用。对于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等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意见》还对如何加强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改进各项制度的结算办法,探索实行“一站式”管理服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等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将逐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陈菲、卫敏丽)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指出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意见》指出,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具体救助对象界定标准,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地方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群众主要考虑地区经济条件的差异,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扩大救助群体。比如一些地方将救助人群扩大到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

    我国医疗救助新政强调“兼顾门诊救助”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陈菲、卫敏丽)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规定,要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医疗救助服务。要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意见》明确,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医疗救助处处长陈埙吹说,近年来,以心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为代表的慢性病,已成为严重威胁人们健康的杀手。《意见》对兼顾门诊救助的规定,既可以防止小病酿成重病,提高困难群众健康水平,也可以避免救助对象过度利用住院医疗服务。

    提出实行不同方式的救助也是《意见》的亮点之一。《意见》规定,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意见》还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总量,科学制定医疗救助补助方案,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

    医疗救助基金结余过多将被减拨或停拨补助资金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 陈菲、卫敏丽)“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基金结余率,到2011年,各地累计结余的资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且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这是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对医疗救助基金结余率的最新规定。《意见》明确,对于结余资金过多的,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补助资金。

    据了解,由于医疗救助资金有限,而困难群众的需求又较大,各地担心到年底基金入不敷出,因而设计的医疗救助方案普遍比较保守,对申请救助的人员和补助金额审查过严,因此,造成部分地方资金出现较多的结余。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院长梁鸿教授指出,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理论上应该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但不能以安全为借口,导致大量资金沉淀。控制医疗救助基金结余率,可以避免地方每年留有大量的资金,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切实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

    此外,《意见》还明确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扩大到经济困难地区,其中包括东部困难地区。这将有利于中央财政在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发挥作用,有利于东部困难地区更好开展工作。

    我国鼓励和推行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卫敏丽、陈菲)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部门,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认为,这将是医疗救助资金结算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

    据了解,目前,不少地方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补助采取事后支付的办法,救助对象患病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个人垫付,然后凭相关证件或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部分救助对象因不了解具体的办理程序和手续或无力支付个人垫付费用而放弃治疗,很大程度影响了救助效果。

    为了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便民救急作用,《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的部分。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医疗救助处处长陈埙吹表示,这不仅方便了困难群众,增强困难群众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也可以减少民政部门繁重的事务性工作,更好地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协议监管。

    对于申请医疗救助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或到尚未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意见》明确指出,当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享受到医疗服务。

    为方便困难群众看病,《意见》还指出,要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经办管理方面的衔接,改进各项制度的结算办法,探索实行“一站式”管理服务,逐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方便困难群众。

两部门印发通知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明确提出2009年要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实现国务院提出的三年内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到90%以上目标至关重要。详细>>>

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医改意见
和实施方案发布答记者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近日已相继公开发布。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意见》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过程。

    答:医药卫生事业关系千家万户,是重大民生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明显改善,居民主要健康指标处于发展中国家前列。但不可否认,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特别是医药费用上涨过快,个人负担过重,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看病难、看病贵”。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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