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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应及时登记"无着快件" 每半年集中处理一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1月25日 11时12分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3年1月25日10时,邮政局副局长赵晓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解读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网友 龙龙]前一段时间有媒体报道说快递企业私自变卖“无着快件”,我们想知道《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无着快件”的处理有什么样的规定?如果我们在寄件时因为疏忽大意,使快件成了“无着件”,我们消费者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和渠道去查找呢?

    [赵晓光]快递企业或者快递人员由于种种原因,运单模糊不清楚或者填错了,无法投递到收件人手里,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成为“无着邮件”,有媒体报道说私自变卖。我可以告诉网友,这种情况我们是严格不允许的。这次修订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为了保证这个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对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这里我想特别说一下,对“无着快件”的处理,我们的国家标准是有规定的,要求快递企业应当及时登记“无着快件”,并将“无着快件”每半年一次集中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或者办事处所在地来集中处理。“无着快件”当中的信件,从你确认它是“无着快件”那天起,超过6个月没有认领的,我们的快递企业要在邮政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无着快件的其他快件,自快递服务组织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快递服务组织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开拆处理,不宜保存的物品除外。

    同时我们采取措施,“无着邮件”,我们想办法让借助现代信息化手段,要求快递企业在网站上把“无着快件”的外包装照片挂出去,可以通过照片来辨别寻找。同时我们又要求每位消费者要从快递企业拿到一个运单号,通过这个运单号可以在网站上进行查询,这样消费者会越来越信任快递,更好地使用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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