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配套文件出台:交通事故伤员救治与理赔有“规”可依 但抢救费用由谁支付成悬疑
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记者毛晓梅、王文帅)为完善交强险有关制度,卫生部近日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诊疗行为。10日,中国保监会转发了卫生部的有关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和产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和理赔过程中参照执行。
《指南》是交强险制度的配套措施之一,事关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救助等重大民生问题,其颁布实施故而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据悉,国务院2006年3月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早已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时隔一年多,《指南》正式出台,填补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临床诊疗规范的一项空白。《指南》分析了机动车车内人员、摩托车驾驶员、骑自行车人、行人等的不同伤情特点,对各类型创伤、早期并发症等提出了主要诊断依据、基本治疗原则。《指南》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保监会认为,《指南》的出台,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理赔工作提供了准确合理的参考依据,将这项工作纳入到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的运行轨道,这有利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交通、医疗和理赔纠纷,提高保险和医疗服务水平。
不过,《指南》并没有解决“抢救费用由谁支付”的棘手问题。目前关键是要尽快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条例》的有关要求,早日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通过该基金支付紧急情况下的抢救费用。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我国的经济实力还不具备为所有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买单”的能力,只能是救急,但义务急救病人目前已给很多医疗机构造成了极大经济负担。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后,虽然保险公司可在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为事故受伤人员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但并非任何情况下都能由保险公司垫付。只有在无证驾驶、酒后驾车或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垫付。且重大交通事故的抢救费用一般都较高,8000元抢救限额也不够用。
《条例》已明确规定,当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及肇事车未投保交强险或肇事逃逸的情形下,应当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亟待尽快出台。


2006年9月26日,一位刚刚办理完保险的司机在展示他的保险标志。新华社记者 李勇 摄
保监会:交强险费率浮动有法律依据
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28日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有法律依据。
袁力在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国务院2006年3月21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对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给予费率下浮,对发生的要进行费率上浮,对事故无责任一方,不提高其费率,同时要求具体浮动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门制定。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鼓励条件成熟地区率先"双挂钩"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记者 毛晓梅 王文帅)尽管交强险费率浮动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不过,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28日明确表示,鼓励各地根据自身条件率先开展“双挂钩”试点。
7月1日前已办交强险车主续保时补交07年度车船税
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记者 毛晓梅、王宇)徐先生是北京的一位车主,他去年6月份买的老商业三责险到期了,本月内得去投保交强险(否则再上路行驶就算违法了),可徐先生想:下月起要开征车船税,已经购买了交强险的他,是否应该单独上税务机关去缴纳本年度的车船税呢?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