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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交强险制度的国家都已实行费率挂钩机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19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7月19日下午3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关注交强险费率浮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网民]交强险以不赚不亏为原则,建议成立第三方机构,每年对前年的赔付率进行计算,根据前年的赔付率加上其他重要因素提高或者降低本年度交强险的基本费率,个别投保人的浮动应该只限于车辆险。

    [郭左践]现在操作实际上就是按照这样一个原则操作的,保监会会按照法律的要求,因为监管机关是维护投保人的利益。所以我们要求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这些机构都是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之后的结果交给保监会。

    现在在保险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实行了交强险制度的国家,都实行了费率挂钩机制。交强险在我们国家是特有名词,在世界其他国家就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因为这个险和一般的商业车险是不一样的,这个险种的主要受益对象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今天更多的网友都是车主、投保人。实际上我们在审批费率也好,制定浮动办法也好,我们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就是不光听取了车主、投保人的意见,我们也听取了行人、非车主的意见,因为交强险真正保障的是受害者的利益。

    国外比较有代表的国家,就是交强险实行比较长、相对机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有几个代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韩国、日本,包括我国的台湾地区、香港地区实行的也比较早。从上述几个国家和地区看,都实行了费率跟驾驶人的违章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挂钩。在起步阶段,应该说从保额费率的匹配关系都是比较低的。当时我们都借鉴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这些资料都是可以公开的,有兴趣的网友将来可以跟我们联系,我们可以把这些国家的所有资料提供给你们。

    现在有一个概念,我们今天实行的水平是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十年以后的水平。刚才说的这些国家和地区,有些实行和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双挂钩,有的和交通事故挂钩。以德国为例,德国是和交通事故挂钩,最高的上浮幅度达到了基准费率的175%,也就是说多次发生交通事故是连年上浮,最高上浮幅度达到了基准费率的2.7倍。我们国家只确定了两个,一个是造成死亡的有责事故,最高上浮30%。如果没有交通事故,第二年费率不动,保持不变,如果还连续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从下年开始优惠15%。连续没有发生,连年优惠,但是幅度就很小了。一直到18年,优惠的最大幅度是65%。

    美国和交通事故、违章行为双挂钩,美国和交通事故挂钩,最大上浮空间是基准费率的2.4倍。我国台湾地区多次发生事故,上浮是2.5倍。从这些国家和地区看,利用经济杠杆调节,一个是被社会大众所接受,一个是执行起来力度比较大,目的就是鼓励少违章。总体下来是大体平衡的。包括保额也一样,很多人关心6万这个问题,比如美国、日本也好,现在保多少?首先要看到保额的调整是逐步的,一开始强制险种提供的是一个基本保证,我们国家6万的起步水平比刚才谈到的所有国家和地区都高。比如日本,1955年日本的保额是30万日元,经过十次调整,到现在是3000万日元,就是死亡赔偿。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算,1955年,考虑到当时的价格指数和国民经济水平,30万日元和现在比值是什么水平,就可以看到今天我们的6万是什么水平。包括韩国,韩国也是经过12次调整,从总早的死亡赔偿是10万韩元,调整到现在的1.2亿韩元。保额调整一定要根这个国家综合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交通安全状况、交通环境、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社会公众的经济承受能力,这些因素都要综合考虑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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