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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左践]谢谢主持人,谢谢网友。 [2007-07-19 17:06:38]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访谈到此结束。有位网友说这种答问方式很好,沟通好了,抱怨也就少了。感谢郭主任过来给网友一一做答,也感谢网友提出这么多问题。 [2007-07-19 17:06:13]
[郭左践]概念不是很准,不是制定数据标准,费率不是监管机关制定,监管机关是审批。公司测算这个费率的时候要考虑各种各样的因素,包括以往的,公司有长有短,有的公司有几十年的历史,它就可以根据几十年的历史数据来测算自己公司的费率水平。有的刚进入市场的公司没有那么长的数据积累,测算的数据就不如老公司那么准确。所以各公司根据不同的情况测算出费率水平,监管机关进行审核的时候,我们审核的立足点是立足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看这个费率有没有价格过高,也要考虑到恶性竞争有没有费率过低的情况。我们中心原则是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同时也不允许他们恶性竞争。 [2007-07-19 17:05:30]
[网民 定损员]保监会审批费率的基础在于测算,测算的基础在于数据的准确性和统一的标准,审查交强险是否盈利,基础也是数据。请问:保监会制定了数据统一标准吗? [2007-07-19 17:04:51]
[郭左践]保监会要科学合理来做这件事情。保单的有效期是跨会计年度的,举一个例子,从去年7月1日实行交强险,到今年6月30日,满一年了,但是从去年7月1日后买的保单,到今年6月30日均未满期。所以现在实施制度到了一年,但是大多数保单都没有到期,保单都没有完结,这样赔偿的责任就不能说结束了。结束了的保单,也并不意味着它的赔款责任结束了。比如去年7月1日的保单到今年6月30日的保单,但是在今年6月30日发生了一起赔案,公司要查勘、定损,因为查勘定损还要一定时间,虽然7月1日之前没有赔出去,但是这块钱必须提出来,不能算公司的利润,作为准备金放在那里,等这个事故全部查看定损完毕,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没有争议了,把这块钱就赔给消费者。所以保险有区别于一般的工商生产企业的核算方法。保监会公布这些数据是按照科学规律,按照法律的要求,会负责任地向社会公布。 [2007-07-19 17:03:55]
[郭左践]这个问题非常好,披露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保监会网站上有保监会的各种文件,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保监会在创新监管体制方面很注意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一个非常有效的社会监督措施。对于交强险,保监会会按照法律的规定,每年将它的情况进行核查以后向社会公开,保险经营是有规律的,一个季度、一个星期、一个月、两个月是看不出经营结果和全貌的,必须等一个周期结束以后,它的数据才有意义。 [2007-07-19 17:00:14]
[网民 guest1984]保险公司月月有报表,保监会季季有统计,为什么对于交强险,这样一个新业务,而且关系到众多百姓利益的事情,保监局却不能在第一时间拿出统计数字来,保监会对于交强险经营的“前三季度”是否有统计,收入交强险保费多少,交强险赔付多少?难道会没有统计嘛?如果没有统计,不是管理缺位嘛? [2007-07-19 16:59:28]
[郭左践]举一个简单例子,保额是和费率水平相匹配的,保一百万也可以,500万也可以,那费率水平是什么样?老百姓能不能承受?与目前各个方面的水平衔接不衔接?这里面都是很复杂的情况。所以保监会完善交强险制度,包括制定费率浮动办法,包括调整责任限额和调整基础费率的时候,我们要坚持的一个工作原则就是依法经营、科学决策、听取民意、符合国情。这16字方针使我们做好这项工作。 [2007-07-19 16:58:54]
[郭左践]责任限额一定要与这个国家、这个阶段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交通环境、人民交通安全意识、经济承受能力相匹配。可以说从趋势上来说,交强险这种制度将来从初期的建立到逐步完善有这样一个过程,将来的发展趋势是保额越来越高,而费率越来越低,这是往两极走的。从发展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都证明了这一点,但这需要一个过程。我也注意到,最近有些提法,说保额提到10万、20万、100万,甚至有的提到5000万,这里面就要考虑到综合因素。 [2007-07-19 16:57:28]
[网民 莲叶荷甜甜]针对北京律师致函给保监会,提出希望调整责任限额一事,郭主任怎么看?另外,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有可能调整吗? [2007-07-19 16:57:04]
[郭左践]实际上道路救助基金主要是三方面:第一,道路交通事故出现人伤,当抢救费用出现差额,那部分资金由道路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第二,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对受害人由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第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对人伤也要由救助基金进行垫付。道路救助基金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真正体现以人为本这样一个原则的立法精神。由于这个办法没有出来,在实践当中,这种事故已经出现了。有些人向监管部门提出来,我们马上给各地保监局作出了部署,让他们和当地政府汇报协调,要求保险行业积极应对。既要积极做推进工作,一方面要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另一方面也要把这个情况向各级政府反映,综合提出一个办法。道路救助基金办法肯定会出来,我们希望它越快越好。 [2007-07-19 16:56:41]
[郭左践]网友问这个问题说明他对交强险有一定的关注和研究。实行交强险浮动制度和实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是新的道交法的两个亮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现在财政部门正在积极做这项工作,我们也正在积极配合,这项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在实践当中也出现这样的问题,就是由于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目前还没有出来,在去年实行交强险的时候,就已经有很多地方向保监会提出过这种问题。 [2007-07-19 16:55:40]
[网民]《条例》已明确规定,当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及肇事车未投保交强险或肇事逃逸的情形下,应当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那么道路救助基金目前跟进的效力如何? [2007-07-19 16:54:47]
[郭左践]有交管部门销售,我没有听到这样的情况。关于暴利问题,我们会把结果公布出来,人人都可以去计算,而且以后年年公开,所以这是不需要担心的问题。有一些算法认为有暴利,我们对此问题也做过陈述。第一,按照科学的规律去算。第二,最终结果都是公开、公正、透明的。不是人云亦云,最后都要尊重事实。今后年年要公开,所以大家不用担心这个问题。 [2007-07-19 16:54:15]
[网民 野风]1、关于“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笔者不敢轻言。但公众对此话题的关注不无道理。首先,正如笔者所言,连交管部门都愿意参与“交强险”销售,其拥金空间究竟有多大,实在令人怀疑;其次,互联网上有人低于国家规定的1050元“贱买”“交强险”也是不争的事实(对此,保监会曾经公开对媒体发表意见,指出这是一种违规行为);再次,“交强险”的推出,至少让机动车保费上涨了30%,而保障功能却远不如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2、关于“交强险”的运作模式,“交强险”推出时官方的说法是:保持“盈亏平衡”非盈利的原则。虽然保监会一再否定某律师指出的“交强险”存在“暴利”一说。至少公众感到 “交强险”的运作远不如社保资金那样透明。 [2007-07-19 16:53:22]
[郭左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肯定是违法违规的。投保人可以向当地的监管机关投诉,保监会在各个省有保监局,在哪个地区发生这种违规现象,投保人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投诉,监管机关一定要查处,也可以直接向保监会查处,我们有专门的主席信箱、信访渠道,保监会接到这方面的投诉,我们也会转给当地的监管机关投诉,同时保监会要进行跟踪。所以请广大网友和投保人放心,只要发现这种现象,我们一定会追查到底。 [2007-07-19 16:52:17]
[网民 小顺风耳]我们当地光执行少的下浮10%,很显然这是不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行为,遇到这样的问题,怎么样投诉、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利益? [2007-07-19 16:51:38]
[郭左践]过去主要是没有信息共享机制,这次交强险实行以后,一是通过信息平台,还有就是没有信息平台的地方实行了系统操作,各个公司把每张保单资料都要输到系统里,只要这个保单续保,不是保险公司操作员再手工填写各种信息,而是输入保单号,这个公司都可以上这个平台和系统查这辆车在各公司承保过的情况、理赔过的情况,输入以后,系统就可以自动算出来是涨费还是降费,就自动避免了人为手动操作的现象。我们欢迎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投保人,如果发现哪个公司有这种违章现象,哪个公司有这种违法做法,欢迎你向监管机关举报,只要举报就严肃处理,这是毫不姑息的。 [2007-07-19 16:51:14]
[郭左践]第二,也有很多网友担心有些公司为了无序竞争、争抢业务,该上浮的不上浮,通过交强险信息平台,这个问题就可以被杜绝。所以为什么交强险实行以后,条例里规定要建立保险和公安的数据共享机制。过去在没有这个机制的时候,保险业确实有这样的情况,就是这个车有过事故违章,再到这个公司续保的时候,商业险也有无赔款优待和上调费率。投保人为了避免费率的惩罚,就和这个保险公司说我不在这儿续保了,在别的公司续保。有些公司的基层业务人员为了争抢业务,也不严格看这个保单是不是清洁的。因为按照保险公司之间的同业要求,公司之间要互相看保单是不是清洁。在执行当中,有些基层机构不太认真去看,为了争抢业务,就给做一个清洁保单,不实行费率的惩罚。 [2007-07-19 16:47:54]
[郭左践]这个问题非常好,这也是我们工作的职责所在。第一,监管机关是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公司任何的违规经营,只要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我们都要严厉查处。对交强险的查处,处罚原则在交强险实施之日起就向保险公司和社会公开了,凡是交强险的违规经营公司,我们就要停止这个公司经营交强险的资格。对于公司无序竞争打折,首先破坏的是交强险数据的真实性。交强险是涉及到公众利益的事情,我们对交强险监管的重点是落在交强险的数据真实性上。所以要求公司在数据真实性上必须做好,我们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比如要单独核算,核算的具体办法、准备金的评估办法、费用具体的分摊办法都有明确的要求,目前就是保证将来公布的交强险经营结果是真实的,在真实结果之上,才能根据真正的盈利亏损情况考虑费率的调整,这样受益的是广大公众,而不是个别公司通过个别案件打折,受益的是个别人、个别群体。所以保监会监管的是数据真实性,凡是违规经营的,我们都要严肃处理。 [2007-07-19 16:45:17]
[主持人]一位叫“hotelcalifornia”的网友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价格上进行无序竞争是不争的事实,将来在执行交强险费率浮动过程中,各公司为争夺业务,可能会对该上浮的车主不执行上浮、不该下浮的随意下浮,以此作为竞争的筹码。保监会对此有何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2007-07-19 16:44:36]
[郭左践]为什么不与违章挂钩呢?道交法出台以后统一都叫违法行为。目前暂时不在全国统一实行跟违法行为挂钩,并不是将来就不实行。这也是立足于国情,立足于实际,因为和交通事故挂钩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数据,以赔案为基础。保险公司具有第一手的赔案资料,只要系统上都给整合起来,这个就可以实行。跟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涉及到保险公司和交通管理部门信息的共享,这些工作量是很大的,我们去年和公安部着手做了一系列工作,在很多方面取得了进展。因为中国面积非常大,各省的进展情况不一样,刚才谈到已经有八个省市实现了信息平台,全国毕竟不是一个进度,如果在全国一刀切实行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那在实行效果上可能也不到位。同时考虑到我们国家在实践当中,社会公众提到了很多,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认定、理解也有不同的意见,所以考虑到方方面面的意见,也考虑到实行的效果,所以暂行不在全国统一实行,有条件的地方先试行。我们现在刚起步,是一个新制度,要社会公众逐步理解,逐步逐步完善它。 [2007-07-19 16:44:09]
[郭左践]与车挂钩,首先这是法律规定的。就是交强险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精神就是机动车是挂钩主体。保险公司制定的时候要执行法律。即使把人的因素考虑进来,即使是不同的人驾驶同一辆车,就是人的违章因素考虑进来,也只能通过作用到车上才能够体现。比如我和我的一个好朋友,这个车是我的,我借给他开了,他由于没有安全驾驶或者违章,或者操作习惯不好,造成了交通事故或者有违法行为,发生的赔案是针对这个车的,是体现在这个车上的,将来续保保单的时候,保险公司要对这个车的费率上浮,那我就要交这个钱。即使和人挂钩,最终体现到费率上都是归集到车上。 [2007-07-19 16:40:28]
[主持人]有网友问:交强险费率能否由根据机动车的事故情况浮动改为根据驾驶人的事故情况浮动?正式公布稿中,为什么交强险费率仅仅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不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 [2007-07-19 16:39:48]
[郭左践]交警认定无责,费率不上浮,同时可以享受下浮。 [2007-07-19 16:39:26]
[网民 问保险]如果我发生了事故,但是交警认定我无责,那么下一年度我的交强险费率是否上浮? [2007-07-19 16:39:00]
[郭左践]为什么拖拉机费率没有同时推出?就是因为拖拉机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利益。大家都可以理解,广大农民在我们国家是人口众多,但从收入上来说是一个弱势群体。所以对于拖拉机费率的制定要特别谨慎。7月1日之后,保监会会同农业部,按照多予、少取、不增加农民负担这样一个原则进行了广泛调研,到一些拖拉机大省,我们两家共同制定了基本方案以后,由农业部征集了各省农机具管理部门的意见,以及一些拖拉机手的意见,才确定了这个方案。在保额一定的情况下,兼用型拖拉机的费率是50—120元。拖拉机有一类是运输型的,运输型拖拉机费率比兼用型高一些,但是运输型拖拉机比这个方案执行之前的同类型的商业险种实际上是低了。 [2007-07-19 16:37:58]
[郭左践]目前费率浮动办法只对汽车实行,这里有一个原因是拖拉机的费率应该说本身基础费率就比较低,再实行费率浮动办法,浮动的绝对额是很小的,起不到多大的奖优罚劣作用。且现在拖拉机业务很分散,主要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实行的是定额保单,因此没有实行交强险的挂钩。细心的朋友可以注意到,拖拉机的费率,去年7月1日之前,保监会向社会公布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当中只公布了汽车的交强险费率,当时说了一下,拖拉机暂时不实行,拖拉机费率随后再公布。 [2007-07-19 16:34:30]
[网民 新华网8088]保监会,请问为什么今年只有汽车费率能浮动,拖拉机不可以?对于我们农民来说,交强险价格太高了,负担太大了。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2007-07-19 16:33:29]
[郭左践]美国和交通事故、违章行为双挂钩,美国和交通事故挂钩,最大上浮空间是基准费率的2.4倍。我国台湾地区多次发生事故,上浮是2.5倍。从这些国家和地区看,利用经济杠杆调节,一个是被社会大众所接受,一个是执行起来力度比较大,目的就是鼓励少违章。总体下来是大体平衡的。包括保额也一样,很多人关心6万这个问题,比如美国、日本也好,现在保多少?首先要看到保额的调整是逐步的,一开始强制险种提供的是一个基本保证,我们国家6万的起步水平比刚才谈到的所有国家和地区都高。比如日本,1955年日本的保额是30万日元,经过十次调整,到现在是3000万日元,就是死亡赔偿。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算,1955年,考虑到当时的价格指数和国民经济水平,30万日元和现在比值是什么水平,就可以看到今天我们的6万是什么水平。包括韩国,韩国也是经过12次调整,从最早的死亡赔偿是10万韩元,调整到现在的1.2亿韩元。保额调整一定要根这个国家综合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交通安全状况、交通环境、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社会公众的经济承受能力,这些因素都要综合考虑来确定。 [2007-07-19 16:32:38]
[郭左践]现在有一个概念,我们今天实行的水平是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十年以后的水平。刚才说的这些国家和地区,有些实行和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双挂钩,有的和交通事故挂钩。以德国为例,德国是和交通事故挂钩,最高的上浮幅度达到了基准费率的175%,也就是说多次发生交通事故是连年上浮,最高上浮幅度达到了基准费率的2.7倍。我们国家只确定了两个,一个是造成死亡的有责事故,最高上浮30%。如果没有交通事故,第二年费率不动,保持不变,如果还连续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从下年开始优惠15%。连续没有发生,连年优惠,但是幅度就很小了。一直到18年,优惠的最大幅度是65%。 [2007-07-19 16:31:35]
[郭左践]国外比较有代表的国家,就是交强险实行比较长、相对机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有几个代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韩国、日本,包括我国的台湾地区、香港地区实行的也比较早。从上述几个国家和地区看,都实行了费率跟驾驶人的违章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挂钩。在起步阶段,应该说从保额费率的匹配关系都是比较低的。当时我们都借鉴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这些资料都是可以公开的,有兴趣的网友将来可以跟我们联系,我们可以把这些国家的所有资料提供给你们。 [2007-07-19 16:28:51]
[郭左践]现在在保险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实行了交强险制度的国家,都实行了费率挂钩机制。交强险在我们国家是特有名词,在世界其他国家就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因为这个险和一般的商业车险是不一样的,这个险种的主要受益对象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今天更多的网友都是车主、投保人。实际上我们在审批费率也好,制定浮动办法也好,我们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就是不光听取了车主、投保人的意见,我们也听取了行人、非车主的意见,因为交强险真正保障的是受害者的利益。 [2007-07-19 16:24:59]
[郭左践]现在操作实际上就是按照这样一个原则操作的,保监会会按照法律的要求,因为监管机关是维护投保人的利益。所以我们要求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这些机构都是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之后的结果交给保监会。 [2007-07-19 16:24:04]
[网民 不赚]交强险以不赚不亏为原则,建议成立第三方机构,每年对前年的赔付率进行计算,根据前年的赔付率加上其他重要因素提高或者降低本年度交强险的基本费率,个别投保人的浮动应该只限于车辆险。 [2007-07-19 16:23:05]
[郭左践]对于这个问题,前一段时间我们公布征求意见方案的时候,有很多网友提出这方面的意见,我们正在搜集进行深入研究。现在大家普遍感觉,交强险与原来的商业三者险或者与今天的商业三者险相比,保额低了,保费高了。我想说明一下,交强险在我们国家是一项新制度,对于交强险的赔偿原则,道交法第76条第一款和交强险条例第21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是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保监会是政府部门,肯定是法律的执行者。所以保监会在审批保险公司制定条款和费率的时候,也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来审批。对现在大家现在反映的这些问题,包括无责赔偿,以及财产损失也纳入无责赔偿,在实践当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我们监管机关也会积极加以研究,同时积极会向有关部门反映。 [2007-07-19 16:15:49]
[主持人]一位叫“九年级第三”的网友一口气问了三个问题,我们现在来一一看看。1000多块钱,只保6万.我要买商业险,60万都不止,为什么你们卖得贵,保得少?这些钱都用到哪去了?别人撞了我,我要先赔他,我被撞,再搭时间搭钱,我的时间精力损失怎么算?对于无责赔偿问题,是很多网友的困惑,您怎么看? [2007-07-19 16:14:44]
[郭左践]监管机关在审核时,要求保险公司以成本因素来确定费率,而不含盈利因素。现在很多人理解成公司经营成果不能出现利润,似乎公司经营成果出现了利润,就是不执行“不盈利、不亏损”,实际有一些误解在里面。道理很简单,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只要是做经营的,不是盈利就是亏损,不可能出来的结果是不盈利不亏损。所以保险公司也只能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亏损,一种是盈利。监管机关要来审核这个结果,如果盈利,要看盈利的多与少和原因;如果亏损,要分析亏损的大与小和原因,然后考虑是否调整费率或者调整责任限额。保监会作为监管机关,按照条例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实行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出发点是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2007-07-19 15:59:32]
[郭左践]提问的这位网友应该说对保险还是比较关注的。交强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这是法律规定的。但是对不以盈利为目的怎么理解,现在很多同志并不是真正理解这个概念。交强险条例规定的不盈不亏原则是指在费率审批环节。就是保监会在审批保险公司制定交强险费率的时候,要坚持按照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来审查。具体技术操作上,监管机关根本职责是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在制定费率中根据各种数据测算,测的费率可能会高,也可能会低,它是站在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考虑,站在经营角度来考虑。监管机关在审核公司报来的费率的精算报告时,要审核这个精算报告里的精算数据是不是有基础,选择的方法是不是准确和科学,同时把利润因子剔除。 [2007-07-19 15:54:57]
[网民 司机丙]交强险不是不以赢利为目的吗?如果赢利了怎么办?为何最高只赔6万?这个根据是什么?为何商业险交的少,赔付的多,保险公司却还能赢利? [2007-07-19 15:53:36]
[郭左践]肯定会受到影响。费率上下浮动制度是法律规定一定要实行,简单来说,和公司的经营结果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不管公司经营交强险是盈利还是亏损,这个制度都是要实行的。前一段时期很多网友很关心经营结果是不是有“暴利”,不管盈利还是亏损,公司经营结果是一回事,浮动制度是另一回事。现在大多数投保人会受惠,会有两方面的影响。第一,通过这种鼓励措施,交通事故发生率降低,就可以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赔款数量的减少。第二,通过向下浮动,特别是现阶段向下浮动的比例要大于向上浮动的比例,肯定会造成公司交强险保费规模的减少。这两个影响肯定会出现。 [2007-07-19 15:51:12]
[网民]既然费率能下浮,是否说明原来的费率确实存在暴利的可能?如果不是,那么现在据数据统计90%的大多数机动车都是优惠对象,会对保险公司业务经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既然有90%都是受惠对象,保险公司会不会受到一些影响? [2007-07-19 15:50:21]
[郭左践]为了使交强险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监会认真研究并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稿主要的修改有:一是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暂缓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二是注重奖励,鼓励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适当提高了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的下浮比例,降低了上浮比例。同时,我们还会继续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暂行办法》,使之更加科学合理。 [2007-07-19 15:42:13]
[主持人]经过这几道程序之后,保监会接纳了一些什么意见? [2007-07-19 15:41:43]
[郭左践]同时,6月21日,又召开了由50几家媒体参加的媒体座谈会,通过媒体广泛听取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声音。此外,我们又专门召开了专家座谈会,请了一些精算专家、律师、统计专家、消协的同志、汽车修理专家、保险专家,专家意见征询会也请了媒体参加,并向社会开放。这几次的现场实录我们都在网上进行了公开。这个方案是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出的,这一过程体现了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则。实行以后,从我们了解到的各方面情况看,还是比较为社会公众所认可。 [2007-07-19 15:41:19]
[郭左践]交强险去年7月1日开始实行,去年7月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门即开始着手研究浮动办法。我们先拟了一个草案,在各地的交管部门征求过意见,也在各地征求了一些保险公司的意见,同时开座谈会,征求了车主等社会公众的意见。我们几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直到今年6月15日,保监会在网上把办法草案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是最广泛的形式,面涉及的是比较大的。 [2007-07-19 15:32:12]
[主持人]对于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很多网友也有同样的疑问,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的出台为什么没有经过听证? [2007-07-19 15:31:18]
[郭左践]按照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调整幅度过大就要进行听证。从审批交强险的费率到制定和公布费率浮动办法,应该说保监会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始终坚持了一个原则就是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在审批交强险的费率和制定、公布费率浮动办法时,在网上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召开了媒体座谈会和各种层次的专家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包括有关车型车主代表和媒体记者反映的各种意见,这个过程都本着一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2007-07-19 15:21:24]
[主持人]会有听证程序吗? [2007-07-19 15:21:03]
[郭左践]目前保监会已要求各家保险公司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也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对保险公司去年7月1日到今年6月30日这一年的交强险经营情况进行详细的专项审计。保监会要求8月1日之前,各个保险公司要将事务所审计过的专项报告报到保监会,保监会进行汇总分析以后,会将每一家保险公司的专项审计报告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名单向社会公布,是盈利,是亏损,到时候大家都会看到。是盈利,盈利空间有多大,是亏损,亏损多少,怎么调整,怎么运行,到时候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2007-07-19 15:20:34]
[郭左践]至于基础费率何时调整,会调整多少,这个问题很多网友非常关心,因为这涉及到大家的切身利益。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保监会要负责对保险公司一年的交强险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向社会公布结果,根据交强险经营整体的盈利或亏损情况,允许或者要求保险公司来调整费率,同时对调整费率过大的可以进行听证。现在要说费率什么时候调整,怎么调整,还给不出明确的答案,要等经审计后的经营结果出来以后进行分析。 [2007-07-19 15:15:40]
[郭左践]这实际上是三个问题。费率浮动和交强险的基础费率调整是两回事,所以不需要等到基础费率调整,这两个中间没有必然联系。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法律依据就是交强险条例第八条,法律里对浮动的办法和具体做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写得很详细。也就是说,交强险满一年以后,投保人在续保的时候,根据上一年有没有交通违法行为、有没有交通事故要实行挂钩浮动,没有交通事故、没有违法行为,第二年的费率就要享受优惠,连年没有,连年优惠。如果有的话,就要上浮费率,特别是对多次交通事故和重大事故,上浮的幅度还要大一些。交强险从去年7月1日实行,到现在已经满一年,已存在续保的保单了,所以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浮动的要求来操作。费率浮动问题法律已有具体要求,所以保险公司必须要做,跟基础费率调整没有必然联系。 [2007-07-19 15:12:00]
[主持人]那么我们在网上也征集到很多网友的反馈,我们发现广大网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存在不少困惑,现在请您一一解答。网友问,交强险费率浮动为什么不等到交强险基准费率调整后再实施?交强险基础费率何时调整?会调整多少? [2007-07-19 15:09:58]
[郭左践]目前在各地,在操作方法上有一些不太一样,目前有八个省市,比如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大连、辽宁、湖南、宁波等省市地区已经实现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了信息交换平台。其他省区当地都实行了统一的交换软件和交换系统。一个简单的概念,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挂钩浮动已经通过了系统来进行操作。作为个别投保个人,只要把保单交上去,通过系统就会自动完成信息查询和挂钩浮动的操作过程,而不是通过手工来操作。从全国各地来看,从搜集到的意见,对这个实行办法基本都是持肯定的态度,接到一些意见主要是个体投保人,具体到一些个体保单提出一些疑问,我们都予以了解答。 [2007-07-19 15:02:54]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主持人好,广大网友,下午好。很感谢广大朋友对保险业的关注和支持,也很高兴今天下午能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广大朋友对交强险,特别是对费率浮动的问题做一些探讨交流。交强险挂钩费率浮动办法已经实行了十几天,刚才主持人问这几天实行的情况怎么样。总的情况来看,从7月1日开始,到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经都实现了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这样一个做法。 [2007-07-19 15:02:48]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点击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从今年的7月1日起,由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已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十八天过去了,《办法》实行的进展情况如何,带着这样的问题,我们今天邀请到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先生和广大网友共同就这个话题进行探讨!您好,郭主任!请您首先给我们谈谈这十几天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实行情况以及你们所搜集到的一些反馈意见? [2007-07-19 1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