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3日下午3时,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以及医学专家贾继东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网友城市风标: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如果发生用人单位因其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拒绝招用的问题,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网民对相应救济途径十分关心。网友大家好吧:一些大的国有企业和最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也都有歧视现象,请问国家准备怎么办,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刘丹华]两部的《意见》下发之后,应该说政策界限非常明确。明确了用人单位如果因为这个拒绝录用或者辞退,就是属于就业歧视的行为,给予劳动者道义上的支持。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另外,如果劳动者因为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被解除了劳动合同,他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的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如果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为这个来解除合同,我认为还是有办法的。另外,如果在求职过程中,因为这个被拒绝招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如果用人单位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之外,强行要求检查乙肝血清学指标,也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网友 战斗战斗再战斗]请问:1.用人单位如果违规检查了乙肝标志物,将受到什么处罚?如果违规拒录或辞退了乙肝携带者,将受到什么处罚?
[刘丹华]关于辞退,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携带乙肝表面抗原就和他解除合同。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来处理,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有关规定。但是,如果是在招聘期间有这样的歧视行为,拒绝招用,因为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处罚还是比较困难的。如果用人单位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针对劳动者的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查实后,将根据《意见》的精神,要求用人单位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