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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平:依法定程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17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7月17日下午3时,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提高职工工资收入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那您简单跟大家讲讲协商的程序是什么样的,代表是怎么产生的?代表的权益受到什么样的保护?

    [邱小平]按照劳动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是这样的,首先是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提出这个要求应该是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另一方接到意向书以后,在20天之内要予以答复,并与提出意向的一方共同开始工资集体协商。第二,协商双方在协商开始前5天内,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第三,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还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以后,也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要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这个文本就成立。第四,协商双方应该在5天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的全体人员公布。如果协议草案经过职工代表审议没有半数通过,职工方应该要求与企业方重新协商。工资协商一般是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都可以在原有的工资协议期满前60天内向对方提出工资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协商。

    关于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是这样的,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该按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来代表,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则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来担任。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是由工会主席担任的,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作为协商代理人。企业首席代表是由法人代表担任。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劳动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职工协商代表参加协商期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职工协商代表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的行为,在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不得与职工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改变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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