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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名称由四部分组成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02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8月2日15时,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副司长袁惠民和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司长潘海民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政策规定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网友 发展不息、江山每人]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名称吗?法律法规对名称有什么规定?也象企业名称一样需要预先核准么?有什么特别规定么?该怎么起名字?

    [潘海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法人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作为与其他法人,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相互区别的标志。根据现行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依次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这四部分组成。其中登记的时候组织形式要标明“专业合作社”的字样。

    关于名称预先核准的问题,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业务范围涉及到需要前置审批的,需要先到工商部门进行预先核准,拿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审批,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体现经营业务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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