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日15时,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副司长袁惠民和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司长潘海民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政策规定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网友 情系黑土地]我们是几户准备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之前也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由于我们人数只有五、六个人,所以在机构设置上是否可以先设一个执行理事,等发展壮大以后再设理事会呢?
[潘海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面没有“执行理事”这个概念,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理事长一名,这是必须要设的,理事长是作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是要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可以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它的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的。